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8]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08/1/16 实施时间: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676 |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分批分层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会计人员,认真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监督与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7]15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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