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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国税发[2000]117号
发文部门:湖北国税局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时间:2000/9/1
实施时间:2009/9/1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635
湖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查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查的运作程序,有效地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主管国家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第三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增值税日常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增值税日常稽核是国税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申报稽核、发票稽核、稽核分析。增值税日常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 申报稽核

  1、监控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又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于本申报期结束后第一天,列印《逾期未申报增值税纳税人清单》(附表1),并在5日内向未申报对象发出责令限期攻正通知书、对逾期未改正的,传递同级稽查部门检查。

  2、审核申报数据。根据纳税人实行直接申报和电子申报的情况,采取下述方法进行审核: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额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资料齐全的,各资料之间的数据相符的,按规定签收。对申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2)审核申报数据是否相符。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资料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经审校无误后,对实行直接申报的纳税申报数据及其附列资料的财务指标实行微机录入,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申报数据及其附列资料的财务指标转换存盘处理。对申报资料之间的数据有误的,当场要求纳税人改正,并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根错误更正通知书》(附表2),责令纳税人至通知下达后5日内重新办理更正纳税申报。

  (二) 发票稽核

  1、对抵扣联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稽核。即依照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抵扣规定进行票面审核。运用全国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抵扣联进行查验。

  2、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稽核,按照先认证、后申报、再抵扣的原则进行,严格按《湖北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实施办法》执行。

  3、依照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使用规定,对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凭证存根联进行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户,应结合代管监开台帐稽核。

  4.对经审核无误的抵扣凭证加盖“已申报抵扣”戳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加盖“已核不扣”戳记。

  5、对上述计税、扣税凭证经稽核发现有疑点的,应填制《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书》(附表5)交领导审阅后,传递同级稽查部门检查。

  (三)稽核分析1、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确定纳税申报异常对象。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X100%。

  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X100%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附件4)。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3)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

  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和下限。

  即:销售额变动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销售额与上年同期比较,销售额变动率(+、-)所能达到的最大值;税负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变化所能选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正常峰值由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2.对异常申报对象及其他有偷税嫌疑的纳税人提出质询,责令其填写“异常申报说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异常所属时间、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答复人姓名议及答复情况,并对原因进行分析,确定待查对象。

  3、运用微机数据对待查的对象进行毛益率分析,以及存化、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及销售额分析,对异常申报原因进行初步判断。计算公式及分析判断如下:

  (1)毛益率分析。根据损益表计算毛益率,计算公式为:销售毛益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X100%若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入帐,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的问题。

  (2)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计算公式为:商业企业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

  +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X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X7%。

  以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工业企业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产品销售成本+朝末存货在产品、产成品成本-期初存货产品、产成品成本)x成本物耗比重+期末存货材料成本-期初存货材料成本]x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x7%以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购进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非销售形式出库的问题。

  (3)销售额分析。将损益表中当期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益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额小,且差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帐、挂帐或瞒报等问题。成本毛利率村算公式如下:城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X100%4、对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稽核人员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书》交主管领导审阅后,送交稽查部门检查;对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税嫌疑的,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书》(同附表3)交主管领导审阅后,移交上级稽查部门实施专案检查。

  第五条 增值税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增值税检查是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二)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查对象送交检查。对该类纳税人的交检查间隔(即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三)对未申报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实施完毕,对申报异常的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完毕。

  第六条 增值税检查可根据待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法。

  (一)无申报异常现象的,可采取提查的办法,如有问题再进行全面检查。

  (二)有申报异常现象的,应以销项或进项的某一方面问题核实为主,实施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全面检查。

  1、 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以进项税额为检查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变动低于正常峰值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作为检查重点。

  对销项税额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帐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第七条 增值税检查的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帐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帐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帐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帐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面宽办理存货之间转帐的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帐户以及资金帐户或往来帐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帐户的红字冲销纪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帐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帐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帐,有无压票现象;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帐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帐的现象。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核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校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帐记录进行核对,看帐证记录是否一致。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以“进项税额”帐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帐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帐户、相关的存货帐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应查明是否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交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帐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的确定是否正确,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帐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九、帐外经营检查。涉嫌有帐外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帐实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帐的进项凭证(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帐凭证,将其所载金额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帐存的,即存在帐外经营。

  第八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制作《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检查报告》等规范性文书交法规部门审理。对偷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由审理部门作出实施意见。

  第九条 经审理部门立案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审理报告》,局长批准后,相关部门制作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交原检查部门执行。

  第十条 对经日常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行为,由主管国税机关按《中华人国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调帐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行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一、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若本帐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帐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帐务调整应该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本办法由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凡省国家税务局过去所作出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

  1、逾期未申报增值税纳税人清单(略)

  2、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略)

  3、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书(略)

  4、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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