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招标规范 |
发文文号:科工财[2007]25号 发文部门:国防科工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07/12/13 实施时间:2007/12/13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513 |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招标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招标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招标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工委委属各单位(以下称招标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印发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业务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军工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和专项投资项目)的中期监督检查、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查,以及其他与审计、监督检查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本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中介机构必须在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下,通过投标承接和开展审计业务,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任务。
第七条 招标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二)投标。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时送达。
(三)开标。开标要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四)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
(五)确定中标单位。原则上综合得分第一名为中标单位。
(六)签订业务约定书。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招标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涉密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的;
(二)突发性紧急任务,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方式和范围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资质条件、资信良好且具有承担招标任务能力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及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一)资质要求
1、须有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2、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50名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均应具有甲级资质。
(二)业绩要求
有3年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经验。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分无密级项目和涉密项目。承接涉密军工项目的投标人,除具备前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是中国注册的国内投标机构,无境外人员、资金等背景;
(二)从事过国防科技工业军工项目审计业务;保密制度健全,保密设施完备,符合保密要求,具备为涉密军工项目保守秘密的条件;
(三)参加过10个超过3000万元(其中5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超过5000万元(其中2个1亿元以上)军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四)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十四条 无密级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项目介绍;
(二) 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
(三) 投标报价要求;
(四) 评标标准;
(五) 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涉密项目在注意保密的情况下,其招标文件的内容可参考无密级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招标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的组织结构、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它相关财务指标)等,便于投标人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人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保密能力、报价等因素,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投标人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取值范围参考表》。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投标人的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完成工作的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发生变化时,招标单位应当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于15日前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座谈、答疑。潜在投标人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不泄密的情况下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对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出时限要求时,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主要业绩证明;
(三)投标报价;
(四)完成招标任务的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及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
(五)投标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六)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七)保密承诺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财务会计、工程经济类专家一般不应少于评委总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人得分高低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对于具体项目,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项目多、任务急且项目完成时间不确定的招标单位,可实行集中招标,将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列为中标候选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5家),择优选用。
第二十六条 集中招标原则上两年一次。对中标候选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能胜任工作或出现相关责任问题的随时淘汰,后果自负。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不得转交与其无关的机构办理,否则,招标人可停止或终止其中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与中标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单位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中标单位索要回扣。
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单位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对审计业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招标投标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对审计业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未达到工作质量要求或违反保密、廉政规定的中标单位,应当予以处罚。有关处罚方式如下:
(一)部分或全部扣减审计费用;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求予以赔偿;
(三)取消承担审计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其他相关业务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审计业务范围的划分标准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审内容及其权重取值范围参考表
评审内容 权重取值范围 保密资质 10% 工作质量承诺及质量控制水平 10—15% 工作方案(含人员配备) 20—30% 工作经验(业绩) 10—20% 商务响应程度 5% 报价 10—20%
注:1、对于“报价”的评审,应当以报价与平均报价差异的绝对值作为评审标准,差异绝对值越小,所得分值越高。 2、对于集中招标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取值范围参考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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