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财税[2010]1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10/3/9 实施时间:2010/3/9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35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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