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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5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所属行业:税务行政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时间:2010/4/15
实施时间:2010/4/15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34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0〕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复议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税务行政复议是将解决纳税人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层级监督责任和自我纠错的重要制度。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规范执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有效解决税务争议、推动法治地税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省地税系统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将税收行政复议工作放在省局党组“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中来认识和把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总的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全面提升税务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促进全省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复议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机制,拓宽了税务行政复议范围,赋予被申请人有限委托权,明确了申请人部分举证责任,引入了复议听证新要求,增加了“罚款加罚”行政复议的新规定,增加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内容,使得行政复议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各级复议机关应紧紧抓住《复议规则》颁布实施的契机,准确判断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把握新形势下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学习领会《复议规则》中的新精神、新规定,不断深化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努力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水平。
  三、畅通渠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复议申请权
  各级复议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理念,引导纳税人运用行政复议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税务争议。要制定便民措施,通过积极受理、告知、解答等多项措施,保证税务行政复议渠道畅通,做到复议为民、便民、利民。同时,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纳矛盾纠纷,促进地税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各级复议机关必须把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放在首位,将是否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作为衡量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要不断改进、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要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质证等方式进行全面审查,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办理效果。同时,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争议的负面效应。通过依法办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做到政治上维护大局、法律上无懈可击、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依法治税稳步推进,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创新体制机制,增强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科学性
  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积极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对那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向有关地税机关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限时纠正,促进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不断提高。
  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水平
  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归根到底靠人才、靠队伍。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总局《复议规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切实保障税务行政复议办案工作的需要。要结合行政复议“辨是非,断曲直,定纷争”的工作性质,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强化其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级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党组“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围绕税收执法工作重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加强税务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化解税务争议、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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