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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10]20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委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时间:2010/4/16
实施时间:2010/4/16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340
各区县财政局、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
  为贯彻执行《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管理(以下简称“涉农会计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涉农会计管理工作
  加强涉农会计管理,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近年来,随着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各单位立足实际,不断开拓创新,在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村级财务网络化监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尚存在一些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涉农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组,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区县涉农会计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一)工作目标
  经过2-3年努力,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基本形成村级会计管理科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会计监督制度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基本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本市村级财会管理水平,确保代理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经费到位,运行机制完善,管理行为规范,监督体系健全。已经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委托代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尚未实施的区县,要加快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要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原则。要尊重农民意愿和民主权利,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把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质量摆在第一位,确保委托代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三)加强代理机构建设
  要积极创造条件,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经费,为委托服务提供坚实的保障。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选拔专业会计人员担任代理会计和报账员,确保村级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票据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涉农票据的管理,重点是规范和统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要加强对农村内部结算凭证的领用、核销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规范运行。要不断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
  三、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合作社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不具备设立会计机构的合作社,要指导其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要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管理制度、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继续强化涉农会计人员培训
  (一)制订培训计划
  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政策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涉农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提升一个档次。2010年要集中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
  (二)保障培训经费
  要把加强涉农会计人员培训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认真研究涉农会计人员亟需的知识和技能,逐步建立涉农会计人员培训机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大涉农会计人员培训力度,增加涉农会计人员培训投入,确保涉农会计培训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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