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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9]299号
发文部门:北京国税局、地税局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市
发文时间:2009/8/21
实施时间:2009/8/21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34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299号

各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与本通知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同级国税、地税部门间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尽快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二、市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市国税局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市地税局。各区县国税局不再单独提供相应信息。

三、市地税局将掌握的资料进行整理后发放给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地税局按照要求将企业所得税工资费用税前列支和代扣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进行比对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作出评估,存在重大疑点的,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并及时追缴应补缴的税款。此项工作要求于11月15日前完成,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四、各区县地税局应随时将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向主管的区县国税局进行通报或反馈,此项工作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市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市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市国税局。

五、各区县国税局对地税局通报或反馈信息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应进一步进行核实,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条稽查。

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其作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大力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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