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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费[2010]00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改委、国税地税局
所属行业:注册税务师
所属区域:上海市
发文时间:2010/5/7
实施时间:2010/6/1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330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税务局: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从本市实际出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支持、规范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二、本市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收费等)试行市场调节价。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册税务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将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由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预收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预收费用应当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明确约定。除约定的预收费用外,税务师事务所和承办人不得在提供服务前收取其它各种费用。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预收费用、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注册税务师提供服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入账。禁止涉税业务的承办人以各种形式私自收费。税务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市税务部门规定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务师事务所收到预收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税务师事务所异地服务的差旅费及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可另行据实结算,结算时向委托人出示有效凭证。
  四、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事务所的全部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及具体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本事务所收费标准的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
  五、加强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包括收费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因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根据合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及违反执业行为规定的,由税务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及违反执业道德规定的,由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
  六、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两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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