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文文号: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行业:种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10/10/25 实施时间:2010/12/1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331 |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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