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
发文文号:中证协发[2012]144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12/6/29 实施时间:2012/6/29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220 |
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督促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抓紧做好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半年度报告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督促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在2012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一)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与股份报价公司商定其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其半年度报告的预定披露时间书面报送我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报告我会,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预定披露时间变更超过2次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向我会书面说明原因。我会将通过披露平台及时公布股份报价公司的预计披露日期、变更情况及最终披露日期。 推荐主办券商应合理安排所主办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避免集中在2012年8月下旬披露。 (二)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股份挂牌报价转让的公司,在《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未披露201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12年8月31日前披露2012年半年度报告。 (三)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应通过“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bjzr.gfzr.com.cn)”披露。通过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四)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要求其在2012年8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对于未在2012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登记。 三、股份报价公司2012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未经审计的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2、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 3、协会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股份报价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披露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在督促股份报价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股份报价公司列表披露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同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股本、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等。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列示上述数据和指标,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以归属于母公司的数据填列;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非经常性损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予以确定和计算。 (二)股份报价公司如自2012年开始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董事会报告中应详细分析执行该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股份报价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司应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五、主办券商应对股份报价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履行审查职责。 推荐主办券商应安排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的人员作为专项督导人员,按照《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审查重点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在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披露之后半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应督促股份报价公司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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