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文文号:沪会协[2013]4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所属行业:注会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时间:2013/6/8 实施时间:2013/6/8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207 |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13年5月16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常务理事会通过)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3年5月16日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8号)的精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为支持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一步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和要求:
一、鼓励事务所实现规模发展。事务所的发展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立足于打造“百年老店”,树立事务所的品牌形象,虚心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同行先进管理经验,狠抓内部治理、执业质量控制,加强风险防范,促进事务所长远发展。事务所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采取合并方式扩大规模的,应重视合并对象的质量,合并后实现“五统一”(即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实现统一)。
1.以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为基准,自2012年起,事务所首次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给予其当年上交协会会费留存部分25%的返还;已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事务所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或者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当年业务收入年增幅高于全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幅的,给予其当年新增上交协会会费留存部分25%的返还。
2. 以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为基准,自2012年起,事务所首次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1-100位的,给予其当年上交协会会费留存部分15%的返还;已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1-100位的事务所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或者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当年业务收入年增幅高于全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幅的,给予其当年新增上交协会会费留存部分15%的返还。
3.支持本市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或普通合伙转制。在协会网站开辟专栏,为事务所转制提供相关政策信息查询服务。
4.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或普通合伙转制的事务所,在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工作中,给予其主要合伙人1名推荐入选名额。
二、鼓励事务所做强做专做优。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事务所要找准市场定位,大力开辟市场需要的特色服务领域,在细分市场上做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
1.自2012年起,对于新增全国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并且其同类客户数量保持同步净增的事务所,经申请认定,其来自于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业务收入上交协会会费留存的部分,3年内给予其50%的返还。
2.自2012年起,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自2012年起,事务所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支持事务所承接新业务领域专项业务。对能够在新业务领域开展前瞻研究,参与制定相关业务标准和规范,并受到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及推广,或形成行业指导意义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事务所走出去。鼓励事务所依据自身国际化发展战略,采取在境外设立统一经营、自主品牌的分支机构,或者加入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网络等方式,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并给予相应扶持:
1.事务所每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和质量控制等具有控制力,经申请,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单个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对上述事务所来自其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3年内给予其对应收入上交协会会费留存部分的全额返还。
3.事务所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进入全球前20位,并且国内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事务所加入国际排名前10位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成为其成员所,并且在本国际网络排名进入前10位同时担任本国际网络高层决策机构成员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事务所加入国际排名前10位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成为其成员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事务所加入国际排名前11-30位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成为其成员所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协会积极开展与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和地区会计师职业组织的联系合作,定期发布本市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的最新信息。
6.支持本市事务所在外省市开设自身品牌的分支机构,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和质量控制等具有控制力,经申请,对单个事务所在外省市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的资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四、鼓励事务所加快人才培养。事务所要根据自身发展目标、经营模式、前景规划,进行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留住人才、发展人才的人才培养机制,形成事务所真正的核心竞争力。
1.支持事务所根据多元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引进和培养多种专业人才。协会每年分业务类别,面向事务所组织新业务领域专业人才培训。
2.协会继续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切实保障协会人才培养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下列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协会人才培养基金列支或资助:
(1)行业优秀人才培养所发生的费用;
(2)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经考试取得香港会计师专业资格(简称QP)、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简称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简称ACCA)等境外注册会计师资质的,给予其1万元的资助;
(3)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经协会审核,报名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等高等院校的会计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学位的,给予其5千元的资助。
(4)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5)协会组织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6)协会组织的非执业会员网络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7)协会组织开展专业论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8)参加中注协行业领军人才面试所发生的差旅费;
(9)经协会推荐参加北京、厦门、上海三个国家会计学院高层次培训发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
(10)由协会认定的其他资助情形。
3.协会鼓励具有内训资格的事务所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对完成年度内部培训计划的内训资格事务所,按照实际内部培训注册会计师人数以及协会年度注册会计师人均委托培训经费50%的标准,给予教育经费补贴。
4.协会鼓励事务所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执业需求,向协会提出联合培训申请。根据事务所制定或提出的联合培训计划,协会将积极引入或提供师资,安排落实培训必要的场地设施,使被培训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符合行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培训费用由协会承担。
5.协会鼓励事务所根据自身发展建立人才储备机制,在协会网站、会刊上,对事务所与专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并形成双向互动机制和人才良性循环的,予以大力宣传。
6.协会对参加中注协或协会组织的专业知识竞赛等大型活动,并在竞赛中成绩名列地方前10名或全国前20名的参赛人员给予1千元-5千元的奖励。
五、鼓励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鼓励事务所加快技术手段、管理方式等的信息化改造升级,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软件的功能完善。
1.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信息化建设相关任务,并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经中注协评审达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针对中小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困难,协会采用统一建设的方式协助尚未拥有网站(网页)的中小型事务所做好网站建设工作,由此产生的网站前期建设费用由协会承担。
3.针对中小事务所信息化软件使用需求,协会以集中采购的方式为中小型事务所选择审计与管理软件供应商;原则上按照集中采购注册会计师人均软件费用支出的50%,对参加集中采购或使用符合要求的审计软件和管理软件,并经协会评审达标的事务所,给予经费补贴。
4.针对事务所IT人才相对缺乏的实际问题和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协会成立“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帮助事务所不断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的信息化水平。
5.协会进一步完善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继续为所有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库服务,为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使用中注协行业数据库和法律法规库提供咨询和基础支持。
六、鼓励本市事务所提高内部治理水平。鼓励事务所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进一步提升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水平。
1.协会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例会工作的指导,鼓励本市事务所通过行业例会加强做强做专做优、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技能、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互动,对于其间发生的费用由协会给予支持,每一例会组每年度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经费补贴。
2.继续贯彻落实协会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的组织、实施和补贴工作,促进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鼓励和支持本市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就会计文化、行业发展、专业技术等开展研究。对每年在权威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或在行业会刊上连续发表3篇以上专业文章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1千元的奖励。对出版行业专著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本市事务所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创建上海浦东新区综合改革会计服务示范基地,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
1.鼓励本市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发展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先进典型、成功案例的宣传推介力度,进一步发挥示范、引导和放大效应,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对在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中被评为A类并进入示范基地网络平台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经两次复审仍被评为A类的事务所,另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1.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和职业诚信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对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收入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2.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十二五”期间。“十二五”之后,协会将结合实际效果和未来形势,再行研究推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措施。
3.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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