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财税〔2013〕5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行业:小微企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13/7/29 实施时间:2013/8/1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2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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