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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发文文号:财会[2013]2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13/12/24
实施时间:2013/12/24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236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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