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财税[2014]7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税总局 所属行业:小微企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14/9/25 实施时间:2014/10/1 终止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25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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