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税总所便函[2017]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17/1/23 实施时间:2017/1/23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56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有关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等要求,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