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文文号:财关税〔2016〕7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16/12/27 实施时间:2016/1/1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59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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