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8]11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时间:2008/12/5 实施时间:2008/12/5 终止时间: 浏览次数:49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参考税务局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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