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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总分包发票结算涉税问题  (http://www.99broker.cn/bbs/dispbbs.asp?boardid=11&id=2808)

--  作者:99bossli
--  发布时间:2014/6/10 13:30:25
--  [转帖]总分包发票结算涉税问题

提问:


老师,你好!我公司作为甲方,将全部工程承包给A公司(即总包方),现有一工程项目由A总包方分包给B,由B提供工程材料和劳务。在结算时,可否由B直接将材料款发票开给我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我方不抵扣进项),B公司将劳务开具营业税发票给A,再由A公司开给我公司(B公司缴纳的营业务税可抵扣A公司)。上述处理涉不涉及透漏营业税的问题,我公司在此事项中需要承担责任吗?谢谢老师。


专家回复:


工程项目由A总包方分包给B,不知A总包方与分包方B是如何签的分包合同,如果签的是工程分包合同,B公司的工程发票是全额的,包括材料和人工成本,要按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如果签的是卖材料合同和人工合同分别签的,向你说的那种操作可以,你公司不需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分包方和总包方签的是建筑合同,以上的操作就不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按照建筑业合同约定,如果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全部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我们称之为包工包料合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取消了原“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在新营业税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应该由分包单位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不管总包方与分包方间关于税金负担问题如何约定,均改变不了分包方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性质,故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向总包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如分包单位属于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按规定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