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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转帖]23种涉税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综述  发贴心情 Post By:2019/3/4 14:57:40

23种涉税案件刑事立案标准综述

文/段文涛

当期,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打虚打骗”专项行动正在深入进行中,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必然涉及刑事处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税收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处罚规定分布《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中,税收行政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而对涉税犯罪的惩治则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涉税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管辖。在部分税收法条中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新出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在此,笔者试对现行法律中23种涉税犯罪的罪名及刑事立案标准作如下综述。

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达到下列标准的,即属于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程序)的涉嫌犯罪行为: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如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2]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据此,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

[2]特定缴款书、完税凭证的发票属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因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均属于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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