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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注意][推荐]谈谈“偷(逃)税”的认定:构成偷税,至少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Post By:2021/5/26 11:36:11
于小强 草木财税 首先解释一下定义,税法上仍然称为“偷税”,刑法改称“逃税”;其实是一回事,只是严重程度不同。 我们先来引入法律(税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注:司法解释对此确定“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一、关于偷税主体: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例1:甲公司向张三支付一笔所得,甲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张三也没有自行申报这笔个人所得税。 (一)甲公司不构成偷税主体 作为扣缴义务人,只要在已经税款扣下,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才有可能成本偷税主体(当然,构成“偷税”还需要同是符合其他条件)。如果直接应扣未扣,则不构成偷税;当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张三如果只是没有申报,则也不构成偷税主体;因为构成偷税,还需要有“偷税手段”。 二、关于偷税手段:税法、刑法描述不同,本质一样 (一)税法描述: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二)刑法描述:欺骗、隐瞒 例2:乙公司如实申报了房产原值,准确计算应纳房产税;但是没划转、缴纳这笔房产税入库。那么,乙公司不会构成偷税;因为乙公司没有“欺骗、隐瞒”也没有税法规定其他各种手段,只是没有缴纳。 当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对于乙公司进行处罚。 那么,如果乙公司少报了房产原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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