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10747人关注过本帖平板打印主题:[推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八因八策----黄世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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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0/4/24 16:54:16
我国对财务造假的处罚规定失当,不仅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经济处罚力度太小,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事责任追究不力,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突出;二是处罚主体错位,将上市公司而不是实际控制人作为处罚主体,造成本来就因财务造假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小股东受到二次伤害;三是主次颠倒,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重于上市公司,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在这16起行政处罚决定中,除了没收会计师事务所1705万元的业务收入外,还处以4685万元的罚款,是对这16家上市公司罚款960万元的4.88倍。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主要是因为审计执业存在疏漏之处,并非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退一步说,即使是串通舞弊,充其量也只是从犯,而不是主犯,对从犯的处罚重于主犯,这样的法律逻辑真是匪夷所思,荒唐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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