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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解析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16 11:28:49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一律简称“875号文”)正式发布,对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对875号文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进行解读。

  一、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原则

  875号文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已经庄严地写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但是,这是第一次在税务文件中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处理原则,也是与会计准则协调的明确信号。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一致。例如,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875号文也明确此类售后回购可作为融资行为,确认有关负债。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和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基本趋同,减少了会计同税收差异的协调成本,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

  二、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条件

  875号文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这4个条件的确立既设定了税法上合理的收入确认标准,也实现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对接。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条件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理解为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考虑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订货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等。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贷款应确认为负债。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比如,淮安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丙公司已根据淮安公司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了货款,取得了提货单,但淮安公司尚未将商品移交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虽然商品未实际交付,淮安公司仍可以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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