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的新意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1年第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其中有二条新意:
一、方便扣缴义务人计算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必还原为税前收入,
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乘雇主负担比例)除(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乘雇主负担比例),此处的适用税率A、速算扣除数A都不必按税前收入适用,而是简化为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可以不等于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税前扣除
原来,在人们印象中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个人负担的,是不能税前扣除。此次公告明确了: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只不过要列为工薪支出,如果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逐步打破教条,按照方便纳税人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定税务事项,可喜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