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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分享]“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26 21:21:56

     今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在三种情形下,须为取得礼品者代扣代缴个税,税率为20%。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即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部门强调,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该通知即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不需征收个税情形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代扣代缴个税情形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企业给累积消费达一定额度的顾客额外抽奖机会,个人获奖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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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借发放礼品偷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两部门此举主要是为强化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打击借发放礼品偷税的行为,从源头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刘尚希表示,此前相关行为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分散在一些政策规定中,没有一个明确完整的政策规定。目前,有些企业在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关系户支付劳务费或赠送礼品。因支付劳务费须代扣代缴个税,有些企业就采取少付劳务费,多送礼品,甚至只送礼品的方式,帮助这些人逃税。同时,有些企业在赠送礼品后,也会把这些礼品通过开成“办公用品”等其他名目的发票,在税前列支。这种种行为,都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新政强化了企业和单位等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使其无法再钻政策空子,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后,也须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刘尚希分析认为,随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的推出,各地有望出台实施细则,并加强相关检查。今后,各地基层税务部门必将加大对企业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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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011年6月9日印发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6/27 10:13:10

011年6月9日印发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明确了以下几点并作针对性解读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其未涉及“赠送礼品”,自然不征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为何特别地单点“通讯企业”?仅限“通讯企业”吗?如房产开发公司售房时送电器或车位能比照不征否? 如否,则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税务处理,显然会有失公平。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此处是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一概从严的从宽,理解为购方混购式应得而非偶然多得 /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销售方仍可能从严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 即购售方税务处理会不对等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即指不特意/那特意能免征否?)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如涉及本单位内部个人就能免征?要征,无非按工薪所得项计征而已)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比国税函[2000]57号的一概要计征(原文见以下)作了内部人员的从宽 / 质疑与理解同上]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与上述“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如何准确区分 / 不同税务处理合理吗?),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其原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原文是:“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一之3作了不征的从宽处理 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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