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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转帖]内控审计独立性及评价标准引关注 ![]() 来源: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13-07-08 作者:郝新华 编辑:无忧草(中国会计视野) 2013年6月28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发布5周年。5年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已经完成,下一步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内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没有实现全覆盖。虽然财政部、证监会已经要求2014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全覆盖,但从最近两年的披露情况看,监管部门还需要对于内部控制披露开展进一步的标准化及规范化的研究;同时,尽快启动分行业的内部控制实施措施。 在《基本规范》发布5周年之际,由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2013年内部控制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以及由上海立信锐思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锐思”)发布的《2012年度内控自评报告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两篇涉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与内部控制审计的研究报告引发业内关注。其中,《白皮书》提出了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六项建议。 《白皮书》指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内控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所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问题。《白皮书》称,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内部控制咨询机构与为其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一致的,或是两者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白皮书》认为,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将内控咨询或评价与内控审计业务直接或间接委托给某一中介机构的现象,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很明显。《白皮书》认为,有部分中介机构成立咨询公司,并隐瞒其关联关系,承接其内部控制审计客户的内部控制咨询业务,严重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于中介机构独立性的要求。 其实,《基本规范》对此有明确规定。《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要求,事务所要严格遵守向被审计单位提供非鉴证服务时的独立性要求,不得在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同时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内控咨询和自我评价服务。他认为,近年来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结果以及近期接连出现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都一再表明,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独立性上出了问题,业务项目很可能要出大问题。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任兼首席会计师贾文勤也表示,会计师事务所要正确处理内控咨询、评价业务与内控审计业务的关系,确保内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 在今年4月,中注协相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风险防范话题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时也强调,要处理好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又要注重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合理衔接,两者识别的重大业务流程、重要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及重要性水平要统一。 为促进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白皮书》提出六项建议,梳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范,统一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格式加强内部控制法制建设,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质量;加强对中介机构独立性的监管,提高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拓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范围,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推进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提升上市公司信息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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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白皮书》称,内控审计费用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披露内控审计费用较高的公司,享有更好的市场价值。 但与此相关的一个现象值得关注。《白皮书》显示,多数上市公司并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74家上市公司聘请了会计师事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并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3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说明有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但并未单独披露具体的数额。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原因应该与中注协所倡导的整合审计的理念有关。该人士同时建议,中注协应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快报》中披露,在整合审计情况下的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金额。如果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是联合报价,无法区分,也应该予以说明。 财政部内部控制咨询专家、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总裁李三喜向记者介绍,把内部控制审计作为独立的审计类型后,内部控制审计到底如何进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审计形式。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对象是内部控制,应出具单独的审计报告。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单独的业务。既然是一项单独的业务,那么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等其他审计类型区别开来,采取单独审计形式。二是整合审计形式。整合审计形式就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的一种审计形式。 李三喜认为,这两种形式各有特点,整合审计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但对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质量难以提高。单独审计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但审计效率较低,也会增加审计成本。从相互监督、确保独立性的角度看,内部控制审计应采取独立审计的形式。 立信锐思首席合伙人杨芳杨芳向记者介绍,目前,存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内控审计报告标准不一,内容五花八门,甚至对于财务报告导向与非财务报告导向的内部控制界定也有矛盾交叉的现象,这些都有待于行业与监管机构不断探索不断标准化。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严格意义上说,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的审计,不能叫内部控制审计,而应称之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中注协相关负责人指出,2012年1月1日起,《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正式实施,事务所和广大注册会计师要重视内部控制审计这一新业务领域,要充分考虑可能遇到的困难与挑战,认真谋划,做到人员配备到位、操作规范执行到位、过程意见把关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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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五花八门” 除了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立性、收费问题引发关注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也得到了关注。立信锐思在《解读》中介绍,自2008年至2012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数量呈现出逐年上涨的态势。 杨芳向记者表示,“我们认为,今年上市公司批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总体上是比去年质量好,但是依然有问题需要改进。”她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标准化程度不高,依然五花八门;同时披露的质量也需要提高。“要适度披露,不能过度披露,也不能什么都不披露,比如:对于自评过程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及整改情况,就不能一字不提,含糊带过。”她表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要从形式上、实质上满足监管要求与公众的决策需要。 立信锐思还在《解读》提出了三点专业建议:明确内控自评工作的责任机制和牵头部门及职能;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高风险领域;进一步明确缺陷认定标准,特别是非财务报告缺陷的认定。 立信锐思分析各家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统计后认为,披露所关注的主要风险占总样本量的21.33%。其中,各家企业所关注的主要风险大多集中在:资金管理、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宏观政策及市场风险、投融资管理、工程管理、财务报告及合同管理等高风险领域。 《解读》指出,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过程中,应该结合企业的市场行业情况、运营状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情况,关注影响内部控制目标是实现的高风险领域,然后再进一步关注这些高风险领域或风险点所涉及到的关键控制点,明确控制措施。 立信锐思对本次披露的自评报告是否披露了缺陷认定标准作了统计,2012年上市公司批露的2227份内控自评报告中,共有124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缺陷认定标准。986家未进行披露。在2227分内控自评报告中,仅有三家上市公司认为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对于缺陷的认定,特别是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是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解读》认为,基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可由该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该缺陷或几个缺陷所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企业可以通过确定重要性水平,来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以定量的方式确定。 杨芳建议,咨询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该化一些时间在研究上,比如,可以建立数据库,制定行业对标,对不同行业进行分类,对行业内的当期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解读,进行综合评价,做行业的专业分析,或者建立知识库、案例库,才能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只有这样,中国的资本市场才可能变得更专业,也更健康! 内部控制,已经成为自2008年以来中国会计行业发展的关键词之一。如何让内部控制咨询、评价与审计不成为形式主义,如何让内部控制由监管要求变成企业的自觉需要,这些都值得思考。 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就到2014年,笔者在此提醒那些还没有披露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要抓紧时间了,准备迎接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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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13-07-15 作者:丁静 编辑:无忧草 近日,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公司在其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2013年内部控制白皮书》(以下简称《内控白皮书》)中揭露,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将内控咨询或评价与内控审计业务直接或间接委托给某一中介机构的现象,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明显。有部分中介机构成立咨询公司,并隐瞒其关联关系,承接其内部控制审计客户的内部控制咨询业务,严重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于中介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涉及上市公司包括山西汾酒,贵州茅台、杉杉股份,氯碱化工、*ST济柴、恒邦股份、黔源电力等。 《金陵晚报》据此进行了报道。报道认为,立信的内控审计违规项目最多。《金陵晚报》的报道以山西汾酒为例,指出“其聘用的立信事务所负责上市公司审计、内控审计,并称立信旗下的立信锐思则为汾酒提供内控咨询。”报道还例举了相似情况的立信的其他客户名单:锦龙股份、青海华鼎、冠豪高新、交大昂立、三爱富、中华企业、安信信托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内控白皮书》的发布,不仅引发公众对上市公司内控质量的质疑,更引起了媒体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尤其是近年来财务造假案频频曝光,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被推上风口浪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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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信锐思回复:我们被误解 2008年5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出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应当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对照《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立信究竟是否存在《金陵晚报》所说的违规行为?在上述立信客户中,其内部控制咨询机构与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关键因素。 《金陵晚报》报道发布后不久,立信锐思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迪博已经在其官方网站上登出公开声明,表示迪博之前并未接受过任何媒体就文章内容进行的采访,也从未在其研究报告或公开发布的文章中表述过该观点或言论。我公司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股权、财务、人事、业务上是完全独立的,不存在上述报道中所述的情况。” 同时,立信锐思首席合伙人杨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还明确表示,立信锐思在2009年股改之后,已经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开,立信锐思与立信不存在关联关系。 杨芳介绍说,立信是立信锐思的战略合作伙伴。除了立信之外,立信锐思也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像天健等所开展合作。 她认为,这次事件可能是非专业人士对行业的不理解;此外,也不排除有行业竞争的因素。“作为专业人士,我们应该把专业做好,而不是把时间放到打口水仗上。” 杨芳还称,立信锐思有自己的底线与专业操守。 “我们是为了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规避风险。如果客户不能按照我们的方案实施,我们将会与客户终止合作。”杨芳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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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因素并存妨碍审计独立性 虽然立信锐思作出了及时回复,但仍难免引发公众的猜想。而由此涉及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独立性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及注会行业的高度重视。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干扰、影响和制约,甚至是破坏,如行政干预、官僚主义、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生存和利益高低等问题。除此之外,对注册会计师委托审计业务能否续约、收费高低,企业大股东和管理层串通以及故意选择诚信度不高或恶性压价竞争的事务所为其服务等都严重影响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从审计专业的角度而言,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投资者、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三角支撑关系还未能真正形成,更谈不上规范和理顺。一方面是企业自行编制的会计信息难保真实、合法,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难保一定会对会计报表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在我国目前这样的审计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刘志耕说。 实际上,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远非如此。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部主任胡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事务所多元化经营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实质上控制或者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中介服务机构已经呈现规模化的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是存在一种中介集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等。这些机构的单独设立是为了适应、满足监管的要求。“但是真正具有控制力的也许并非是这些关联机构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或者说存在实际控制人和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分离的情形。”胡勇表示。 在胡勇看来,法律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是存在弊端的。目前因为法律主体和利益格局的分离,貌似不相干的法律主体,在承接不相容业务时,按照现有的规则是可以承揽的,但是实质上因为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就相当于自己做的事情由自己来审计,明显伤害了公正性和独立性。最为典型的就是内部控制咨询与内控审计以及财务报表审计。如果这些业务由同一个利益集团做,如果这些业务由同一个利益集团做,就伤害了中介机构最基本的原则———独立性。这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许是灾难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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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独立性应加强法律约束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职业道德守则时都把独立性放在很重要的地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88年年底组建以来,也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的在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就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胡勇表示,要提高注册会计在审计中的独立性,洁身自好是最基本的。目前的政策规定已经非常清晰,关键在于执行,在于监管的到位。 “从本质上来讲,事务所的多元化发展不能离开审核经济事项数据的特点。管理咨询及代理记账业务和审计具有上下游业务的特征,属于纵向业务。而造价咨询、税务咨询和资产评估等业务从本质上来讲,和审计应该是具有同质的特性,属于横向发展的业务。对于同一家事务所,横向发展的业务是允许相容的,而纵向发展的业务为不相容业务。相容的业务可以同时承接,而不相容的业务是不能同时承接的。这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有所为有所不为’。”胡勇说。 但在刘志耕看来,独立性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单方面努力的内部问题。他认为,提高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应该从行业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立足内部,着眼外部,内外兼治。 刘志耕建议,主管部门要继续抓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各方面的工作,不仅要完善和落实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及必要的奖惩机制,而且还应考虑对会计和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必要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严重影响独立性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进行道德教育和行业惩戒的层面,应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的各种利害关系;同时,对共同参与、谋划甚至具体实施舞弊的会计、审计人员一定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必要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只有要求、注册会计师本身也只有责任和义务,没有权利和保障。所以,我国不仅要立法保障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会计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独立性。在独立性的方面,要让注册会计师有责、有权、有利。”刘志耕说。 刘志耕还建议,财政部门还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方面的成功经验,敢于突破和改革我国目前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和约定俗成的方式方法,解决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各种外部因素。真实的会计信息惠及全社会,虚假的会计信息殃及全社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全社会共同的需求,是每一位从业人员共同的责任,是国家的经济基石。刘志耕建议,各职能部门必须齐心协力(最好由国务院牵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确保会计和审计独立性 本报短评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当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但从近年来,暴露的审计丑闻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现象仍然存在。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失去了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便失去了公信力。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日益多元化和做强做大“走出去”的形势面前,注册会计师更应坚守原则,拒绝利益诱惑,以塑造独立的职业形象,谋得良好的口碑和更加长远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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