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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阳光行动下的阴影 Post By:2010/7/1 7:51:09
——谈招标代理费支付“行业惯例”背后的“秘密”---[来源:中天恒] [作者:马玉峰] 前言:目前,国有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成为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阳光”管理的“试金石”,成为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内容。而通常建设项目在组织招投标时多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因其代理费用为政府指导价性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大,其费用支付管理多沿用“行业惯例”,由中标方缴纳,故招标代理费用的支付管理常常为工程审计人员所忽视。笔者在参审一电厂建设项目时,就发现这一“行业惯例”背后某些不显为人知的“秘密”。 一、审计案例概况 二、审计案例问题分析 三、审计案例查证结果 审计人员及时调整审证范围,对二期已实施招标的项目(同样采用上述招投标管理模式)进行查证,最终发现招标服务费超标准计费和业主存在重复支出的审计证据。该项目二期某标段施工招标文件总则第1.4.2款约定:“中标人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招标服务费,5000万元以内的按1%收取,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照0.5%收取”。该标段工程中标价4867.25万元,依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标准计算,招标服务费为20.09万元;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服务费为48.67万元,两者相差28.58万元,超标准142%计费;另一方面,该项目的招标工程清单编制、标底编制也均非招标代理单位完成。同样,在另一标段施工招标代理计费也存在上述问题,超标准计费30.75万元。这样,该项目在招投代理费支付管理中存在隐秘已昭然若是,不规范管理为本应为阳光行动的招投标工作带来极不协调的阴影。 四、审计案例问题根源剖析 2、计价格[2002]1980文对标底编制等计价标准划分规定不合理,从文件附注规定可以看出“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而一般来讲,如果一个工程完成标底编制一般在造价的0.3%左右,如:北京市物价局在京价(收)字[2002]480号文中规定“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如根据计价格[2002]1980文规定,对于一个6000万元的工程,代理费规定收费为22.55万元,其中编标书及编标底是按30%为6.765元;而根据京价(收)字[2002]480号文规定,如仅按0.2%,也在12万元,并且尚未计算钢筋量费用,与计价格[2002]1980文规定应收费用的将近差了一倍。因此,招标代理费标准对于此项费用的规定划分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大型建设项目,随投资规模加大,清单、标底编制的工作量基本与投资基本呈线性相关,工作所占比重更大,对每一个招标公司而言,是很大的一笔费用,所以导致一些招标代理单位宁愿少收代理费,也不做清单、标底。 3、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专业要求强,《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编制。对于大型建设项目,清单编制往往会涉及结构、装饰、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空调等多专业造价技术人员,对编制单位的能力和资质要求更高。2000年建设部第79号令第八、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至少有2名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而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十条规定,甲、乙级造价咨询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当至少分别有10、8名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从上述人员要求来看,单纯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专业力量相对薄弱,往往在大型建设项目招标中招标代理即使想做这一块的工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4、招标代理行业竞争激烈,促使代理服务费报价趋同市场化,现行的招标代理费计费标准与市场脱节严重,尤其是设备物资和咨询服务招标更为明显,如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法人及贷款银行的招标代理费标准,北京发改委京发改[2006]171号文中就明确规定“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文件规定的服务招标收费标准的40%”。 五、审计案例管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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