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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灌水][转帖]林志玲税案败诉对国内艺人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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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转帖]林志玲税案败诉对国内艺人的警示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25 23:37:17

据相关媒体报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宣判台湾艺人林志玲税案败诉。法官认为林志玲没有漏报故意,判她需补税684万元(新台币,下同),但免缴100多万元罚款。林志玲年收入近7000万元,台湾税务部门之前查出,林志玲从2003年~2005年欠税684万元。对此,林志玲认为她的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包含交通和置装费等。但税务部门认为,她的收入是“薪资所得”,只能扣除10.4万元的扣除额。双方认定不同,最后林志玲还是败诉。

    台湾艺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纠纷,均围绕其收入究竟是“执行业务所得”还是“薪资所得”而展开。若艺人“个人”与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可以按“执行业务所得”报税;若艺人通过经纪公司与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所取得收入属“薪资所得”,若用“执行业务所得”报税,就是“逃税”行为。林志玲的会计师、律师认为,林志玲没有领取凯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开销后再报税。但税务部门认为林志玲受雇于凯渥公司,收入是“薪资所得”,应依法缴税。由于二者纳税数额差距巨大,所以才出现如此大额的税款。

    国内的明星与台湾明星一样,纳税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按照国内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若明星与一家经纪公司签约,就相当于是该公司的员工,其个人收入主要是以“工薪所得”和“分红”来体现。对明星演出收入的个税定性是“劳务收入”还是“工薪所得”,将直接影响其所对应的税率。若定性为“劳务收入”,则适用20%的比例税率;若定性为“工薪所得”,按照明星现在的出场费,很可能适用45%的个税税率。从中可以看出两者的税率差是很大的,这也是林志玲税案的关键所在。因此看来,大陆明星,特别是与公司签约的明星,有税单并不能保证纳税就是绝对安全的。

    明星在个税纳税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误区,比如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收到现金,就不应该缴纳个税。一些明星为商学院代言,通过代言费与学费互相抵免的方式免费上学;还有的明星对外宣称有自己的私人飞机,既然是这样,就不应该用其所在公司的钱去买飞机,更不能将购买飞机所发生的费用在其公司账上报销。对此有的明星可能不以为然,认为公司就是自己的,在哪里报账都一样。还有的明星借着拍电影、电视的机会,购买用于个人消费的奢侈品,但却将这些购买商品的发票在剧组内进行报销等等。上述这些行为将给明星带来税务风险和隐患。

    演艺界、商界的明星,都是大众关注的焦点。如何通过妥善处理税务危机来保护自身的税务价值,对于明星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当明星出现类似林志玲这样的税务危机事件时,不要简单地加以否认并进行指责。要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迅速化解危机才是可取的做法。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税务危机,用完整的税务战略来控制整体的税务危机和风险才是上策。

--------转自郭伟博客

Email:dewei16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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