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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推荐][转帖]税筹划技巧“16妙计”之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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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转帖]税筹划技巧“16妙计”之企业所得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8/8 20:53:30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font>1.17)?/font>17%-(60?/font>1.17)?/font>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font>1.1760?/font>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font>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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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转帖]税筹划技巧“16妙计”之企业所得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8/8 20:54:16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font>1.17)?/font>17%-(60?/font>1.17)?/font>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font>1.1760?/font>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font>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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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转帖]税筹划技巧“16妙计”之企业所得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8/8 20:55:05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其实礼品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100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font>1.17)?/font>17%-(60?/font>1.17)?/font>17%-12?/font>1.17?/font>17%=4.07(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2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2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鳎?/font>120%)?/font>20%=3.3(元);

    销售毛利润=100?/font>1.1760?/font>1.17+12?/font>1.1712?/font>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font>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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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之嫌,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增值税=100?/font>1.17)?/font>17%-(60?/font>1.17)?/font>17%-(12?/font>1.17)?/font>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font>1.1760?/font>1.1712?/font>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font>25%=5.98(元);

    税后净收益=23.935.98=17.95(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成本是12元)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font>1.17)?/font>17%-(12?/font>1.17)?/font>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font>1.1712?/font>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font>25%=1.71(元);税后净收益=6.841.71=5.13(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赠送礼品方案,再次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最后是打折酬宾,而返还现金的方式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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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

    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国税法[2009]3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在选择合作建房时,应对合作的目的是分得开发产品还是分享利润分别进行计算,权衡利益得失后,作出最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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