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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推荐][转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税务风险  发贴心情 Post By:2014/3/14 17:00:38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天永 日期:2014-03-1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设立、年检等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一系列改革会给企业在设立、经营、注销阶段的税务管理带来广泛影响。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与注册资本金关系密切,尤其是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对融资结构、融资成本扣除和股权转让所得税税基的计算等方面产生影响。
  
  资本弱化制度下注册资本引发的税务风险。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负债利息在税前支出,可以降低综合资本成本,增加企业价值,而股息支出和税前净利润要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中均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企业取得的借贷款和股份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借鉴国际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当前执行的比例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因此,在资本弱化制度约束条件下,企业注册资本过小,势必影响向关联方债权融资的规模,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选择依然应慎重考虑。
  
  注册资金不到位引发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将面临对应数额借款利息无法扣除的税务风险。
  
  注册资本改革给资本运营带来的税务风险。现代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手段实现企业扩张,资本运营中的股权交易、产权转让等行为,与注册资本金有密切关系。按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形外,企业或个人需要就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企业注册资本金越大,股权对应的历史成本就越大,相应的转让所得就会越小。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享有相应比例的注册资本金外,股东权益还包括股权比例对应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留存收益是否可以作为股权成本予以扣除呢?从最近的文件来看,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因此,企业在设立及经营中注册资本与留存收益之间的比例,会影响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的大小。
  
  改革对企业设立、注销带来的税务风险。除了所得税之外,在企业设立阶段,与注册资本金关系较为密切的应属印花税。根据《印花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营业账簿”计征印花税,其中“记载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因此,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影响印花税的缴纳。
  
  在企业清算注销阶段,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注册资本金的大小会影响到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进而影响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大小。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管理合规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应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管理策略,应对挑战。
  
  合理确定注册资本的大小。资本金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及融资成本的大小,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金越小越好,根据企业设立人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确立一个合理的债务、股本比率,是企业的理性选择。
  
  增强企业现代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目前,我国在公司成立阶段实行的是“先工商后税务”的处理原则,也即先进行工商登记,然后进行税务登记。在公司股权变更、公司注销等阶段则实行“先税务后工商”的原则,需要先了结税务问题,再进行工商变更、注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将更加快捷,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要做好衔接。尤其是,随着我国企业经营空间范围的不断扩大,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跨区经营现象越来越多,跨区甚至跨境资本交易日趋频繁,工商、税务的衔接会直接影响企业税务规划的实施和税务成本大小。企业应该积极识别税务风险点,建立适合自身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作者: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 

【99点评】这个刘主任,从税法角度提出了风险警示,其实,从国税总局的角度应该有衔接!期待先醒者看到问题,更希望法规的健全完善,走上法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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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4/3/17 17:16:34

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实施半月以来,各地新公司注册出现“井喷”现象,投资者热情空前高涨。据烟台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鲍伟民科长介绍,截止到3月10日,短短10天时间就办理名称登记641户,同比增长22%;新登记注册公司315户,同比增长27%。市场主体数量是标志性指标,以往最大增幅也只有大概8%,像这样大的增幅从没有过。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2013年国务院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国新注册企业增长了27.6%。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于创业者也说是巨大利好。但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修法联动效应。新《公司法》实施后,哪些配套法律、法规需要修订?对此,笔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审计准则》应修订或积极跟进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年检制度与验资规定的取消,一方面给企业减负带来利好,一方面也给监管带来了挑战,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相关业务时陷入对政策“拿不准”的尴尬境地。例如,《公司法》取消实收资本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是否继续有效?《审计准则——验资》是否继续有效?相关部门应给出明确规定。

《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或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的,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取消验资业务后,以上规定是否继续执行应给与明确。

宁波某事务所合伙人最近就碰到这样一件事情:在工商登记改革后,按照规范,劳务派遣公司仍需验资。于是,某劳务派遣公司让他验资,可在他给劳务公司验资以后,验资报告却供该公司行业招投标用。

根据《审计准则——验资》规定,“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公司对验资报告的使用,的确有违《审计准则——验资》里的规定。

资深注册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审计准则——验资》的规定应是继续有效的。因为,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27类行业在成立公司时,仍需要验资。

宁波明州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克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目前业务现状,《审计准则》应该进行相应修改。像以后这类验资,中注协应给出指导意见或模板。

刑法》“两虚一逃”罪是否修订有争议

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发展,针对原《公司法》的内容,《刑法》在第一百五十八条和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名,而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实施认缴制,这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直接影响。对于《刑法》中关于“两虚一逃”的罪名究竟是否修订,业内有不同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应取消“两虚一逃”罪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也认同刘俊海的观点。

周光权表示,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行认缴制度后,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会相应减少。但难免有打肿脸充胖子的人,故意认缴超过其负担能力的注册资本,以显示其公司实力。所以,“两虚一逃”罪名仍有存在空间。

周光权认为,这三个罪名有必要保留,但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仍需适用“两虚一逃”罪名。

在周光权看来,普通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需诚信,如果其通过伪造相关文件的方式谎报超出负担能力的注册资本,对其认缴和实缴资本之间的这部分差额,根据现行《刑法》就需要定罪处罚。不过,如果股东约定了出资期限,在期限内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刑法不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处罚。

但市场策略研究员朱美黛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新《公司法》实施后,《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新《公司法》存在冲突,因此应当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

除了行政、刑事领的变化之外,在业界人士看来,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法规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公司法》实施需细则指引配套法规应尽快修订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就目前来看,此规定并未得到应有的执行。对此,刘志耕表示,《公司法》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究竟如何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审计,具体应该怎样操作等进行明确规定。不能让各地工商部门仅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纸文件就让这条法律规定束之高阁。

“就目前来看,对企业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很有必要,在目前刚刚改革期初,最起码应该考虑对一定规模以上、一定的行业或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进行审计。”刘志耕说,究竟应该建立在一个什么样的框架体系下进行严管,政府的职责是什么?企业的职责是什么?社会的职责是什么?都应该通过法律法规尽快予以明确。

刘克文为《财会信报》记者梳理了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后,应更改的16个相关配套法规,主要有:《典当管理办法》、《担保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关于做好规范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基金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据悉,近日,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认缴登记、年检验照制度改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改革精神,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对一些法规进行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指出,新《公司法》涉及一个体系工程。为了配套新《公司法》的实施,涉及公司重组并购债权人保护等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也要加快,如《证券法》也即将正式启动修订。此外,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政府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化,对于企业的退出机制和事后监管制度都将进一步加强,也将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在新《公司法》实施的过程中,全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加快构建。由于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全国信用体系的透明化、信息化、公开化需要国家整体加以推动。除了对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细则加以规范外,各地方政府以及相关公司的各方面活动的监管也要加强,这种设计一定要进一步市场化。”杨东说。

本报短评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是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下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前提下,针对《公司法》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与缺陷进行的,是对《公司法》的丰富与完善,整体立法水平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公司法》的修订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其他相关配套法律的修订与完善也应积极跟进。法律、法规的出台一定要能“瞻前顾后”,不能仅止于‘治病’、‘救火’,还必须能够起到‘控制’和‘预防’的功效,这才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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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14-03-17  作者:丁静   编辑:无忧草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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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4/3/23 20:53:46

对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再思考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4-03-23  作者:徐峥   编辑:无忧草(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的决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决定,昭示了中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走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早在2013年年初,关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呼声就已初见端倪。而在10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预示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此项举措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如今,《公司法》的修订,也说明了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已经有了法律层面的依托。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背景

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即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注册资本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股份一次性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全部认足。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的初始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采取实缴制。

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出资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加了认缴出资、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增加出资方式等方面。

作为公司制度的一部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制度的变化,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极不规范,《公司法》及其配套制度成了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但是,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实缴制不仅加大了设立公司的难度,降低了公司登记效率,而且妨碍了公司的灵活经营,同时,也并没有达到想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现象大量存在。进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内容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

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法定要求将被取消,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也将退出法定业务的舞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罪名也将从此成为历史。这意味着对企业成立,国家不再有强制性的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也无须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来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可靠。

一、对一般企业的影响:降低创业成本,加大违规风险

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修订,其实就是降低企业创业成本的一种举措。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公司是在注册之时借用他人资金,等到公司注册完毕之后再将资金撤出。甚至有些小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代理公司,专门以帮他人筹集资本为主要业务。一方面,老板在拿钱出去投资,拿地、订设备,另一方面,企业账面上留下了实收资本入账再抽出的痕迹。企业在创业之初即已陷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这些现象,许多工商登记部门和公安机关是心知肚明,但却不予理会,等到企业出了经济问题时,再来查其虚假出资案。

此外,原《公司法》中,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限制了一些有专利技术或有实物资产但无充足资金的人士创业。此外,注册资本必须经过事务所验资,也加大了企业的创业成本。

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额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登记事项,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在没有充足现金流的前提下,可以全部以技术出资或实物出资,尽早圆自己的创业梦想。股东出资,只要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不再需要走验资流程,节约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但需要创业者注意的是,尽管注册资本不再规定最低限额,但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是衡量公司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之一。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公司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时,应结合自身实际能力,而不能盲目认缴,加大了自身的法律风险。此外,股份公司在发起设立时还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这是《公司法》中一个新的规定。

因此,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取消,减轻了企业的创业成本,也使创业形式更加灵活。同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法定审批,取消了注册资本的验资制度,也从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的违规风险。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挑战和机遇并存

近几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可谓是乱象环生。一些小型事务所,缺少充足的人手,在日新月异的知识更新中难以立足,在传统的年报审计业务中缺乏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注册资本的验资就成为这些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来源。甚至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为企业做验资,还为企业垫资出报告,以借贷形式,将钱高息贷给公司创办人,注册完毕后,由公司创办人归还本息。虽然事务所的同仁都知道,垫资是违法的行为,但仍有很多小事务所以此为生。究其原因,还是现在对小型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的小事务所,一年出了数百份验资报告,过了两年改头换面,原合伙人又另起炉灶开新所。原来出具的一些不合法的验资报告,从此杳无声息。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个行业来说,从短期来看,取消了验资,同时也取消了每年的工商年检,将减少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那些以验资和工商年检为生的事务所,也就没有了可生存的空间。而长期以来一直争辩不休的注会能不能做税务鉴证业务,这个问题也一直未有明确答案。由此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仅有审计一项,且该类审计业务,审计程序多,检查风险大。

从长期来看,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企业的被动接受年检转变为主动申报,企业的信用程度将面临重大考验。如果国家配套了相关严格的制度,对出具虚假报表的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那么企业财务信息一致性、公允性、客观性就是企业生存的必备要求。

企业如果必须提供合法真实的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法定审计业务的基础上,拓展财务咨询业务,帮助企业提供真实可信的财务信息,规避法律风险,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这是提升自我职业形象、拓展外部市场的有效途径。

而因为信息公开透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加大,很多不审计出报告的事务所,将面临更大的审计风险。事实证明,在审计市场上,如果每个所都能公正诚信执业,审计收费上不去、不执行程序直接出报告等现象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公司法》修改,对于严格公正执业的事务所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机遇。

改革尚需相应配套措施

新制度的推行,人们都对其降低创业成本的举措给予了高度肯定。但是,这个制度实施的效果究竟能如何?取消注册资本的门槛,会不会促使很多皮包公司的产生?取消注册资本最低的限制,注册资本很小的企业,是否能在市场竞争中被一视同仁?取消报告年检制度,企业的信用程度如何来保证?

这些问题,都是显而易见的,也需要我们的政府在政策放开的同时出台相应配套的措施予以合理监控。政府不是不管,而是应该适度放权,把精力放在需要监管的领中去。

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不是一降了之。对一些特殊的行业,还是要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市场的培育和经济的发展,应更多地放手让企业主动学习,大胆做事情。政府应该制定一些规则,而不是事先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企业可以做什么,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规则来做,都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则,让创业者有法可依。企业进入市场后,应有能力、有责任承担责任与风险。改年检制度为报告制度,我们政府首先要做的,是要完善报告的审核制度,审核制度也应有章可循。

在对注册资本实施最低限额的管控下,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管理,是事无巨细的。取消了最低限额,这种管理将转化为制度性的约束。企业由被动地接受审核转化为主动申报,是创建诚信社会的一个新举措。创业就要承担可能存在的损失与风险,而不是由政府来为损失风险买单。取消最低限额的限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我们也相信,在有相应配套实施的前提下,此次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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