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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转帖]业内呼吁降低证券资格门槛 宽进严出  发贴心情 Post By:2014/6/4 21:11:37

        来源: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14-06-04  作者:王丽英   编辑:无忧草(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中注协重庆调研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相关工作,重庆市14家事务所的负责人,2家保险公司代表,以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保监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人员,结合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建议打破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公平的执业环境。一时间,事务所前行路上到底有什么阻碍、怎么冲破阻碍成了业内十分关注的话题。

早在2010年,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财政部门将进一步打破制约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时隔4年之后,为何还有事务所认为“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是他们头疼的问题?为什么事务所不断呼吁监管部门打破行政壁垒呢?

行政壁垒剑指证券期货资格高门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谈到事务所发展的的行政壁垒,不少事务所直言说显然这是指事务所相关的审批事项。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事务所合伙人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涉及事务所的审批事项主要有四项,一是设立事务所的前置审批,二是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审批,三是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的审批,四是证劵、期货资格的审批。业务限制主要涉及的行政审批是上述第四项,即证劵、期货资格的审批。

除了上述行政壁垒,资深注册会计师、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告诉《财会信报》记者:“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还包括对行政管辖范围内国有或国有投资企业进行审计设定的入围资格的要求,对特种、特殊等行业审计资格的行政许可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众多行政壁垒中,“打破、降低证券期货资格事务所门槛”的呼声最高。

其实,证券资格事务所的由来早已有之。在资本市场启动时,当时我国多种行业会计制度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并存,全国并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鉴证报告的质量,监管部门通过行政审批程序在全国筛选了部分规模相对较大的事务所,允许其从事证劵、期货业务。

2012年,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在年度业务收入、审计业务收入以及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方面,大幅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门槛。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原有申请条件中关于收入的规定由“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此外,将注册会计师人数标准由以前的80人提高至200人。这更是让许多有心做上市公司审计的中小所挡在证券资格所门外。

刘志耕称,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是某些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扶持某一类会计师事务所更快做大做强,或以确保审计质量为由而设置,理由往往都很“充分”且“美好”。但是,这些行政部门的领导忽视了这种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门槛太高让中小所“很受伤”

与公众关系密切的上市公司的审计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广大股民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具有证券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专业的人才,理论上将不仅可以更好地保证审计质量,也有利于证券资格事务所更好地开展标准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从而促进证券资格的快速发展。但在业内另外一些人看来,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这种负面影响不仅体现在中小所层面,也体现在上市公司和注会人才培养方面。

市场上既有与大型事务所规模相适应的客户群体,也有与中小型事务所规模相适应的客户群体。上述合伙人称,其实有些小的上市公司倒是很愿意找自己中意的发展得还不错的中小所来审计,费用也相对低一些,但是中小所由于自身规模、业务收入的限制,无法跨过证券资格事务所的门槛,这样一来,即便上市公司想让自己中意的中小所来审计,也只是想想而已,这无形中限定了委托方的选择范围。

对于证券资格事务所的高门槛,中小所是一肚子的苦水。一位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向《财会信报》记者袒露心声:“2012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门槛大幅提高让自己一度失望至极,因为以自身实力而言,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审计资格越发变成一个不能实现的遥远的梦了。”

“严格意义上讲,只强调规模,是对审计质量的忽视。谁就能保证规模大的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一定会比中小所更公正客观呢?”上述合伙人直言,事实已经证明,并不是规模大审计质量就一定高。

从法律层面看,不论规模大小,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事务所所负法律责任都是一样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依据的执业准则是统一的,审计对象采用的会计准则也是统一的。上述合伙人称,既然注册会计师的“出身”一样,采用的标准一样,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一样,如果还存在对于执行证劵、期货业务的行政许可,显然是一种“等级阶层”的划分制度,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如同本来一个完好的圆饼,被人为地在圆饼中划出了一个小圈。这个小圈不仅可以承接小圈内的业务,同时也能共享大圆饼上的所有业务,那么,小圈的设置实质上剥夺了小圈外人的权利。

刘志耕直言,设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是对中小事务所的歧视和不公,而且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培养和业务开展。长远来看,这将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存在顾此失彼、不均衡、不协调及后继乏力等问题,从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面、长远、均衡和科学发展将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这种超越法律之上的行政壁垒和业务限制应该打破。

上述合伙人称,值得关注的是,在专业人才流动方面,审计上市公司几乎是每一位注册会计师的梦想。在中国现时的环境中,只有上市公司是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最为彻底的。寻求规范的审计是每位注册会计师的追求。设定行政许可后,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向有证劵、期货资格的事务所集中,中小所留不住优秀的注会人才,长此以往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业内呼吁证劵所可“宽进严出”

众所周知,当初设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自2006年全国统一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出台后,事务所的执业标准已经统一,其审计对象依据的财务法规也已经统一。所以,在很多人看来,原有的证劵、期货行政许可已无存在的必要。

上述合伙人称,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逐步形成,目前的公众公司已非大型企业独霸,而是大、中、小企业并存,因而与之对应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应该对应才好,不应去“偏爱”40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

虽说业内呼吁打破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已久,但是大家也心知肚明,如果部分事务所仅有的几名注册会计师没有丁点证券资格审计的经验,在开展证券业务上确实会力不从心。不过,既然事务所呼吁打破行政壁垒,监管部门也应该有所动作。那么,如何打破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为所有事务所营造一个公平的执业环境呢?

刘志耕称,打破行政壁垒表面上看没有难度,但由于此前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已将我国的证券业务“瓜分”完毕,所以,一旦放开,证券审计业务市场必将重新洗牌,可能会引起一场不小的业务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这就是打破行政壁垒的难度所在。

无规矩不成方圆。刘志耕认为,打破行政壁垒不应该是全面和彻底放开,应该是有条件、有过程、有限制地放开,还必须有相应的行业规范。打破行政壁垒一定要预先制定好游戏规则,尽可能避免恶性低价竞争。

刘志耕进一步建议,在取消证券资格行政审批的同时应该对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比如,放开进入证券资格所的标准。某家事务所通过自身努力做精做专,且事务所规模和人数达到了一定等要求,就可以自动获得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而不像现在这样存在着行政壁垒和人为的审批程序。进来的标准和条件固然要明确放开,但退出的机制也必须明确和严格。只有这样,才能不至于一破就乱,还能真正达到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有序发展的目的。

上述合伙人建议,打破行政壁垒可以借鉴发达资本市场的经验,对于承办证劵、期货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采用备案制。相关监管机构只是履行严格执法功能,宽进严出是方向。

本报短评

现在的公众公司规模差异明显,既有航空母舰型的大型企业,又有袖珍型的中小公司,不同的公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审计力量的要求差异也很大,有的需要投入几百人,有的则只需三五人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券资格的门槛太高,的确会让不少中小所感到被歧视,长此以往并不利于注会行业的发展。

诚如专家所讲,对证券资格的把关,可参照国外做法,采取“宽进严出”的方式,想必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的显著改善。

【99点评】作为曾经的业内人士,现在也在上市公司“旁站”,从独立的感受讲,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主管的财政部门和注协从政策门槛上加以限制规范引导,几十年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几经规范,做强做大,做精做专,都有市场的需要,大所也有质量问题,小所也有良好口碑,比较赞同备案制,提高执业保险,实行差错连带责任追究,市场公开互动,宽进严出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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