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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灌水][转帖]财务造假要追"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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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灌水][转帖]财务造假要追"旧账"  发贴心情 Post By:2014/6/9 12:19:57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4-06-09  作者:郝旭光   编辑:无忧草(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主要观点:

1、对于财务造假行为,不仅要追溯上市公司责任,还要追溯中介机构责任

2、采用半匿名投票制度,可以约束投票者,也便于以后追责

南纺股份自2006年到2010年连续5年造假,虚构利润3.44亿元,是近期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投资者除了对造假违法成本过低不满外,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年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也有不少争议。由此引出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放松行政审批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但很多违法行为的查实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何加强违法“旧账”的追溯,断绝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值得研究。

打击财务造假须重视追溯惩罚

股票市场上,欺诈性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方面,其中虚假陈述即财务造假表现得最为普遍。

境外资本市场对财务造假的追溯性惩罚非常之严格,有的直接挂钩退市处理。从我国情况看,打击力度还无法形成威慑力,且往往忽略历史追溯性惩罚。因此,要让资本市场成为一片“净土”,必须算清“旧账”,让那些欺诈上市、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单位或人员受到最严厉打击。

好的追溯机制不仅要追溯上市公司的责任,还要追溯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的责任。中介机构的非诚信行为会对中小投资者产生极大误导。相关研究表明,由于信息不对称及自身能力的局限,中小投资者既无意愿也无能力对企业财务报告可靠性进行直接验证。因此,一旦相关会计事务所有虚假陈述、造假及其他违规行为,会对中小投资者带来极大伤害。

在期限方面,应该设置不设时效限制的追溯制度,只要财务造假,无论时间长短,一律应该追究责任。只有在追溯过程中,遵循公平的原则,不管是谁违法,不管违法行为发生在何时,都必须承担责任,才有可能预防和震慑违规行为。

追溯惩罚关键在明确各方责任

就南纺股份案例而言,有观点认为应让其直接退市。但从实际情况看,退市的最大受害者是持有南纺股份的投资者。如果真正的违法违规者没有承担责任,却把损失转嫁给投资者,显然有失公允。由此可见,追溯惩罚的关键在于明确各方责任,形成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相关人员互相推诿的现象。只有断绝推卸的可能,才能消除上市公司造假动力。安然丑闻曝光后,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报告时,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个人名义作出保证,这一规定有效限制了高管们对公司财务欺诈推卸责任。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也应设置相关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对财务造假的责任。

追溯责任需要制度创新。如在公司上市决策的投票环节,应当采用有利于责任追查的形式。一般而言,匿名投票可以避免投票者受从众心理的影响,但在巨大利益面前仅靠自觉和良心又很难保证其公正。如果以后议案出现重大问题,也难以往回追溯责任。公开投票的效应则相反。为此,可考虑采取半匿名投票,即投票时匿名,但过了期限或投票通过的议案出了重大问题,就需要按照事前约定的法律程序开启、查询匿名的投票结果,查查当年谁投的赞成票。通过事后震慑提高投票者的责任心,增强其做出公正、准确和合理判断的“意愿”。这样,可以约束投票者,也便于以后追责。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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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造假轻处罚打了谁的耳光?

来源: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14-05-26  作者:紫藤   编辑:cljmy

 

近日有媒体曝出,南纺股份连续5年造假,虚增利润金额高达3.4亿元,仅仅给予了行政处罚,且罚款金额只有50万,实际亏损五年不退市。另有有媒体梳理发现,近十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除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并且,不少案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无从查证。

事实上,像南纺股份如此明目张胆地造假,在A股市场上屡见不鲜。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绿大地、万福生科等等,近年来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案件呈现快速上升态势。仅去年一年,就有包括万福生科、绿大地、阳煤化工在内的10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获罚。

财务造假是一部近年来不断上演,媒体和投资者不断地呼吁、呐喊,监管层不断地谴责、处罚,却始终不能停演的连续丑剧。

究其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不及其违法所获的利益,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在于治理失衡、内控失效、审计失责、监管乏力;而根源在于纵然有《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进行约束,但相关法律约束力不足,执法不严格,少有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案例。于是,南纺股份五年造假让市场触目惊心,其症结并非源于某一个环节,令人生畏的是整个制度都存在系统性漏洞。

笔者认为,财务造假欺诈频现,证监会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证监会应将更多的精力用来治愈财务造假的顽疾,而不是忙着IPO重启,带病前行会导致病状会越来越多、病情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难治,直至最后一病不起。古人云:君有疾在腠理,不治将恐深;君之病在肌肤,不治将益深;君之病在肠胃,不治将益深;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如果造假丑剧仍然不断上演,现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IPO重启后的市场仍会乱象丛生,让证监会疲于应对。

共识一直都有,关键问题是如何实施和落实。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不能只成为口号,只喊口号没有实际行动毫无任何意义,是徒劳。对南纺股份财务造假行为的轻处罚,无异于打了退市机制一记响亮的耳光。不过,让笔者还能看到一丝曙光的是,近日新“国九条”出台,其中特别强调,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将会被依法强制退市,但对于其实施成效,投资者仍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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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南纺追溯导致连亏不属退市情形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05-24  作者:陈中   编辑:无忧草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原标题为:证监会回应南纺股份退市争议——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不属直接退市情形

近日,南纺股份因为连续多年虚增利润而被罚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南纺股份应直接退市。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23日)表示,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未将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亏损作为直接退市情形。而追溯重述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突发的,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

邓舸介绍说,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因追溯调整出现亏损的处理有三方面的规定:一是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是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继续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三是暂停上市后,公司下一年度在净利润、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方面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上交所按照上述规定,对南纺股份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作出了处理。

此前,南纺股份于2012年4月披露2011年度报告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06年至2011年连续六年亏损。据此,2012年5月3日起,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

此后,南纺股份公布的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由此,未出现《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邓舸表示,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未将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连续亏损作为直接退市情形,是按照平稳推进上市公司退市、妥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结合退市制度实践经验而进行的综合考虑。

“追溯重述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突发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公司公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数据披露前,并不知道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邓舸说,例如,在实践中,2002年追溯重述后连续三年亏损的ST生态曾被作出直接暂停上市的决定,当时市场特别是投资者反应强烈。

邓舸表示,基于上述考虑,此后修订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的情形,首先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提示风险。此后是否暂停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主要取决于公司接下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邓舸表示,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多元化和常态化,证监会从资本市场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总结经验教训,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推动相关退市制度的改革措施。

邓舸称,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一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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