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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告][转帖]证监会明确内幕信息核查人员界定标准  发贴心情 Post By:2015/1/9 10:22:42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1月8日,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陆泽峰与监管二处处长王长河针对证监会10月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进行了网络访谈。   访谈特别强调了此次修订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为理念,减少和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市场化为导向,尽可能让市场主体自主做决策,不干预市场行为。   防控内幕交易   对于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普遍关注的虚假重组、利用并购重组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证监会人士表示,新规从强化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角度,就防控并购重组环节的内幕交易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行为约束,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前采取保密措施;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做出公开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查实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前,暂停相关人员的股权转让,并明确内幕信息核查人员名单的界定标准等;继续严格执行证监会于2012年11月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   根据《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沪深交易所将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由证监会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审核程序,并责令相关主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   简政放权   证监会人士指出,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借壳上市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均需经证监会核准。据此,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用于并购重组进行审核是证监会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仍须保留。”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证券法》修订适时调整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证监会指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后,上市公司可同时向相关部委和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申请独立作出核准决定,相关部委的核准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各个相关部委同时审核,上市公司在取得所有相关部委批准后实施重组,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   借壳上市趋严   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放松管制的同时,近年来证监会对借壳上市却采取了日趋严格的监管政策。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借壳上市与IPO标准等同以及不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的政策。本次《重组办法》修订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   “不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规定是经过综合考量以后做出的。”证监会认为,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企业的创新发展,上市门槛相对较低,同时面临创业失败风险。为了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避免创业板上市公司成为炒作对象,本次《重组办法》明确了不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   证监会透露,去年前11个月,共审核236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交易金额达到2971.1亿元。“新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审批效率,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证监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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