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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9增值税政策解读(二)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2/18 15:30:51

四、2月1日起启用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

  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见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见附件4,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废止。

  六、废旧物资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

  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

  (一)《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

  1、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2、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特别提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

  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一)《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新具体办法颁布前,按现行规定执行。

  2、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别提示

  1、该认定的不认定 将直接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征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依法提出认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不符合认定要求而未获得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要按销售额依照法定增值税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标准降低。新细则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和180万分别降低至50万和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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