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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9增值税政策解读(三)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2/18 15:36:20

     八、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适用范围

  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

  1、增值税低税率范围。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有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四种。

  2、简易办法适用范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6种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3种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特别提示

  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文同时还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政策新规

  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是继2000年1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的通知以来再次完善修订。2009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

  (一)《办法》修订和《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

  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2、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3、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4、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特别提示

  1、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要按照新办法缴纳增值税。

  2、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3、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十、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

  2009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对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进行了修改。

  (一)《通知》修改的主要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中“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修改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征收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第一条“增值税征收率4%(商业)或6%(其他)”修改为“增值税征收率3%”。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特别提示

  在此特别提醒增值税纳税人,要及时关注相关条款的变化,并按修改后的条款执行和具体操作。最大限度降低纳税风险和纳税成本,以保持企业稳定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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