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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政策汇总 ![]()
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房地产业,是指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境内不动产的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同不动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为销售不动产。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13、虽尚未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1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 15、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适用税目、税率 三、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按一定方式分配所建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分配的当天。 四、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出地方与出资方共同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建造不动产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不动产的,出地方的营业额为其分得的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出资方的营业额为所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扣除其分得的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后的余额; 3、纳税人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其营业额为接受的投资额。 4、纳税人受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为不动产的建设成本及向委托方收取的其他各项收入; 5、纳税人以集资建房名义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额为向出资人收取的全部集资款项; 7、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如果转让额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五、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六、关于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征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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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合作建房的征税和适用税目问题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即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建房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 2、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具体分三种情况: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甲方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先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八、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委托包销商售房如何征税 九、关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退回的有关征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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