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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民营上市公司违规死灰复燃01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12/28 16:30:34

上证所2005年的《中国公司治理报告》显示,国内民营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状况总体上要比非民营上市公司差。

  另外,在2005-2006年艰苦卓绝的“清欠”之后,大股东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与清理,然而种种迹象显示,此类行为正呈现死灰复燃之势,民营上市公司尤甚。

  是何种原因导致了这一状况?又该如何对民营上市公司进行救赎?

  公司治理形式化

  金信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民营上市公司在治理模式上具有一些非常鲜明的特征,包括民营上市公司缺乏国有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行政约束机制,民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以及其它高管往往采用亲缘化的人事安排等等。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行为的易发性。

  比如今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中捷股份,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模式即是董事长通过其身为出纳的侄女来转移账款,规避了“三会”的监督。

  这些在民营企业开始上市的早期就存在的问题,直到现在各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政策法规都已完备的时期,依然顽强地存在着,并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对民营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

  今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九发股份是另一个例子。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机制建设均按证监会的要求设立完备。然而就是在这种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发生了高达6亿元的侵占资金行为。

  “现在出现的一种倾向是公司治理的表面化、形式化和程序化。我们做的很多工作都是表面性的,存在一种重形式而轻实质,重程序而轻实体的现象。”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表示。

  一位担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教授坦言,目前的公司治理机制有些像诉讼制度,只要把规定的程序走完就没事了,但是实体的问题是否解决,却没多少人在意,从而影响到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开董事会我参与表决,关联交易让我签字我也签,公司该做的我都做了,但是我知道这纯粹是走过场。”他说。

 

 

  在赵旭东看来,公司治理首先要理清公司治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公司治理主体就是“治理由谁完成,制度对着谁去,约束哪些人的行为才能达到治理效果。”其中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还有审计机构,也就是说,各个环节的“实际控制人”都要约束到位。

  增强关联交易透明度

  在众多专家看来,强化外部约束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治理不足的缺陷,比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

  “可以建立避开大股东的其他途径来聘任独董而非目前的大股东指任的任免机制,以避开独董与大股东有‘面子’等制约关系这一先天不足的状况。”赵旭东说,同时增加对独董的责任追究,比如使其每一次投票和签字都与其责任连在一起,将促使其勤勉尽责。

  北京大学的蒋大兴研究员还认为,有必要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的董事服务合同,书面合同有助于将法律义务私人化。同时,应该强化小股东在资金占用监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鉴于现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过于频繁,且公司的关联交易成了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建议,专门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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