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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不能让中介组织只剩“经济理性”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2/5 21:18:33

 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腐败现象正日益严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认为,在各种贪污腐败案件当中,利用会计师、评估师、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出具审计报告、财务资料、评估报告等文书的合法性,掩饰其贪污腐败等非法行为,以图蒙混过关、实现非法利益,是一些官员寻租腐败的惯常做法(据2月2日《中国青年报》)。

  有关“中介成为腐败帮凶”的报道,近年来媒体屡有披露。同一套账,能有三种审计结果;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可以暗示、提醒、协助高危企业炮制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使蒙混过关的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的“雷区”;在某个行政审批集中的办公大楼周边,办假证的中介多如牛毛……中介对委托者的要求言听计从,提供离谱的评估报告,蒙骗国有资产,威胁公共利益。

  曾有学者发出这样的感慨:现在的中国,最可怕的是离开了政府就没有了解决公共问题的机构和方法;而在减少行政规制的时候,又建立不起各种管理职能的替代物。在公共事务管理上,政府介入并不可怕,最怕的是那种肆无忌惮的介入;市场自由也不可怕,最怕是一切取决于讨价还价、连法律原则和正义都来交易的自由。非常不幸,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中介服务中,我们恰恰看到了上述的“最怕”——引入中介等社会服务,本意是引进社会监管,实行权力制衡,但是由于没有解决好中介组织权责统一的问题,导致了事与愿违的结局。

  中介组织只有经济理性,缺少社会责任,致使本该为公共利益把关的服务,演变为一个个“公关公司”。本该行使的社会监管和权力制衡,最终成了犯罪者的“眼线”和腐败者的帮凶。

  从角色定位来看,众所周知,服务内容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中介机构,决非一般企业可比,他们提供的审计、评估报告,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公众的选择。因此,他们既要赚钱,又绝不能只对委托人负责。明确了这样的认识,就等于明确了必须要对中介组织的“经济理性”加以遏制。

  从针对性立法来看,早有专家认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应该法定为无限责任公司,对评价结果承担无限责任;提高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实行注册评价师制度;对严重的失实评价要追究刑事责任。从大量违法事实以及严重后果来看,这样的建议弥足珍贵。

  从行业管理来看,中介组织的技术运作应该有“范本”可循,为用户出具的报来源告应该有人进行行业把关。对某些有意无意的违规行为,应该有公共管理者做出甄别与处罚。所有这些,都应作为一项紧迫的现实问题而加以解决.:千龙网      作者: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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