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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转帖]别指望"注会"发现财务造假  发贴心情 Post By:2014/4/17 21:21:17

来源:董事会   发布时间:2014-04-17  作者:马靖昊   编辑:无忧草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

年报打补丁是事后弥补,而年报的事前粉饰有两个术语,一是盈余管理,一是利润操纵。粉饰得好就属于盈余管理,不管怎样,至少表面上看起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但却是有意识的利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一些可选方法或漏洞来达到一个财务上的安排。目前基本上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进行盈余管理,由于盈余管理有个度,有可能就操作不当,超过了这个度,就发生质变,成了利润操纵了。

说到财务造假,就不得不说说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的关系,目前,年报审计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上市公司管理层由被审计变成审计委托人,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上市公司的要求,就是委托人的意愿,事务所必然“食君之禄,分君之忧”,其审计结果便是委托人意志的体现,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其共谋的行为不可避免。

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的。比如国外的安达信事件,现在披露出来的信息表明,它在审计时就与客户勾结在一起了,共同造假。在中国,这种情况有没有?回答当然是肯定的。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也是按照上市公司的意愿来完成审计工作的,可以想象一下,上市公司给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上市公司能请注册会计师CPA过来打自己的耳光吗?如果真的被打耳光了,下次肯定就不请了。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是非盈利机构,但也存在一个生存问题,因此,实质上还是将审计当作一门生意来做的。上市公司是它的客户,审计业务是它的一笔生意,上市公司是甲方,事务所是乙方,到底谁该听谁的,一看就明白。

虽然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由其股东来请,但我国的现状是大股东和管理层没有分离。我们以前搞企业制度改革时,口口声声都在说管理层和所有者要相互分离,但最终其实分离的是小股东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大股东和管理层从来就没有分离过,是紧密相连,是一致的。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所谓的审计也只是在符合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来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的一个背书,寄希望于CPA来发现财务造假问题,这在历史上就没有过。

笔者认为,如果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审计署内部再设立一个部门,即民间会计审计部门,所有上市公司交纳一定标准的审计费用,统一打入到这个审计费的大池子里,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方式去审计,这样,就分不清钱是从哪里来的,可能会有一个公正的立场。

目前来看,谁都知道,会计师事务所是来擦屁股的,有什么问题是可以商量、可以调整的,甚至有些数据都是听上市公司的,事务所的作用就是通过专业的调整,让这些数据发布时看起来更合理、合规一点。

如果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财务造假,对会计师事务所是有一些惩罚措施的,不过真的很轻。一般往往在造假事情败露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到更大一些的会计师事务所里去,人还是那些人,甚至有些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连CPA执业证书都没有吊销。对于造假上市等非常恶劣行为,也基本上是罚款了事,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甚至比银行贷款的利率还要低。

此后,上市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在注册制下,上市发行是完全交给市场来评判,会有一套严格的处罚机制和一套严格的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如果没有,也是很难搞起来的。

粉饰年报最主要问责的对象还是上市公司本身,要给上市公司一个大于它造假收益的处罚,甚至几倍的处罚。没有这样的处罚,就不可能杜绝这种现象。因为只要评估一下造假成本和造假收益,它就会有造假的冲动。

从核准制走到了注册制这一步,处罚力度肯定会有很大的提高,这也是注册制的特点。上市公司本身天然有追逐利益的冲动,有发行新股的考虑,有抬升股价的考虑,有高价套现的考虑,等等,造假的动机非常强。治理财务造假,只有通过严厉的监管以及处罚的方式,将这种造假的冲动给打压下去,只有让其付出一个巨额的造假成本才可以避免,等到造假成本远远大于造假收益,财务造假的话题可能就不是一个每年都要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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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存在四方面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邓舸今日下午表示,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2013年财务信息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初步分析看,上市公司基本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披露年报,但仍存在四方面问题:

第一,简单错误频现,影响年报的连续性;

第二,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

第三,会计判断不当、会计处理存疑;

第四,未严格遵循财务披露规则。

附: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18日新闻发布会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跟踪分析情况通报

一、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跟踪分析情况通报

从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13年年报以来,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对上市公司2013年度财务信息内控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重点关注了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等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的会计处理难点问题,以及金融资产减值政府补助财务信息的披露。从初步分析看,上市公司基本能够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报,但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简单错误频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年报信息的严肃性

不少公司在年报披露中存在简单错误,具体为:年报目录或附注索引序号有误(如银泰资源、博元投资等),报表与附注或是附注信息前后矛盾(宝新能源、顺鑫农业、银泰资源、投资、江苏宏宝和中青宝等)。这些简单错误的存在体现出部分公司对年报披露工作缺乏认真的态度,也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

(二)、财务报表项目分类不当,报表列报存在错误。

部分公司对理财产品的特征认识不到位,导致对其分类和列示不当。如部分公司将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认定为现金等价物。部分公司应交税金为借方余额,但仍以红字形式列报为负债,未重分类为资产列报(如立讯精密、旗滨集团、江苏宏宝、冠城大通天一科技、国机汽车等);部分公司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分类不当,将预付工程款、设备款视为预付账款列报为流动资产(如立讯精密、旗滨集团、冠城大通等)。

(三)、会计判断或会计估计不当,会计处理适当性存疑

部分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没有谨慎考虑未来是否很可能取得足够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高估;一些公司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不当,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不恰当;不少上市公司同时存在银行借款和在建工程,但未考虑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建造成本被低估

(四)、未严格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

部分公司未按照政府补助等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的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如韶钢松山、立讯精密、冠城大通等)。一些公司未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文的规定充分披露报表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如双汇发展),或者未按规定披露报表项目的明细信息(如旗滨集团)。一些公司对特定报表项目的附注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规范(如博元投资、北纬通讯、台基股份和天一科技等)。此外,部分公司未按照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的规定,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赤天化、广晟有色),或者对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和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内控信息披露不规范(如国通管业、广晟有色等)。

为上述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公司提供年审服务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立信中审华寅五洲、瑞华、信永中和北京兴华、瑞华、中喜中兴华江苏公证天业、上海上会、立信中联天职国际大华、福建华兴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提醒后续披露年报的公司对上述问题予以关注对于年报审阅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财务报表列报错误和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我们将要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予以纠正和改进;涉及会计判断或会计估计不当会计处理存在疑问的,我们正在向相关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了解,进一步核实情况并采取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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