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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证监会发行部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委询问等问题的最新要求  发贴心情 Post By:2015/2/3 13:49:55

【梧桐树下】| 证监会发行部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委询问等问题的最新要求

梧桐树下 | 2015-02-03 10:54
投稿请寄:wtsxt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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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证监会在网上公布了关于反馈意见和发审会询问等问题的相关要求。对截至2015年2月1日IPO在会审核状态为未出具反馈意见的企业来说,发行部新出具的反馈意见在发行人落实反馈意见后、更新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时要在证监会网站发行部专区“首次公开发行反馈意见”子栏目公开,并督促发行人在更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反馈意见回复中应当补充披露的内容和制作招股说明书更新内容对照表。反馈意见回复中不属于应当披露的解释说明可以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申请豁免。
近日,发行部内部开会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一)表述完整性:反馈问题要有前因后果,
尽量写明提出相关问题的原因(如,“根据招股说明书xx章节xx页码中披露,发行人存在xx的情况。请中介机构说明。。。”)。
(二)
问题必须具体,注重事实,避免以简单的结论式要求(如,“请中介机构核查xxx问题的合理性”等)替代具体原因的说明。
(三)可读性:尽量用短句,避免使用过多专业术语,保证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够理解。
(四)建立好财务审核与非财务审核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审核。
(五)分清中介机构的职责,把握反馈意见的度,避免提出超出中介机构职责范围的核查要求(如,“请发行人会计师核查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等)。
(六)
分清说明性问题及需要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的问题,强化信息披露及风险因素提示。
(七)避免“扣帽子”,不要随意给相关责任主体定性。
(八)行文规范:注意措辞中性、语气平缓文明、
不要随意定性。反馈意见公开后公众只能透过字面意思推理审核理念、审核尺度,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会有不同的解读,要求行文必须要规范。
(九)审核依据:
严格对照
《首发管理办法》、《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要求,不能随意拓展(如,根据规定只需披露前五大客户,而审核人员要求发行人披露前十大甚至更多),除非发现疑点。
(十)信息披露要求:
严格对照
《招股说明书准则》、45号及46号公告
的相关披露要求
下一步发行部还将采取措施,继续完善相关要求:(一)反馈意见由各小组组长把关后再交处长审阅;
(二)处室之间建立沟通机制(一三处之间、二四处之间);
(三)进一步梳理审核标准,适时公开;
(四)做好应对市场质疑的心理预期及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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