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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灌水][转帖]个人股东分红少缴税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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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转帖]个人股东分红少缴税之思考  发贴心情 Post By:2019/11/30 14:44:54

自然人股东从公司(不包括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获得分红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一分钱不交的方案

目前外籍个人从中国境内企业获得的分红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可以考虑下移民。

分红的公司是上市公司,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部分,所以可以考虑把公司做上市或买长期持有的股票。

新三板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也享受上市公司股东待遇,所以,到新三板挂牌然后分红,也是一条路径,这个比上市要容易很多。

个人取得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如何交税?——解读2019年第78号公告

2、暂缓缴纳的方案

把个人股东变更为有限公司,分红由新股东的有限公司获得,只要这些分红不再进行分配,那么暂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减少缴纳金额的方案

通过股权的置换,可以利用税收洼地的税收返还政策,降低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比例(八折到九折之间)。

4、高风险不可取的避税操作

股东找发票报销,将分红以成本费用的方式处理给股东,这就是虚开。

股东借款不归还长期挂账,时间长了总归是会露馅的,这就是侥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节税效果】

三档:第一类方案100%;第二类方案要么100%要么不节税,节约的还有税金的时间成本;第三类10%-20%

最后一类的操作,避税效果是100%的,但风险也是100%

【注意事项】

1、如果用有限公司做股东,需要注意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不能混同。

2、股权置换有可能需要先交纳20%的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先分红还是先换股需要研究。

3、外籍个人分红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解读。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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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9/12/3 8:32:56

  吃货咵财税 今天
欣欣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0月份投资了甲公司,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投资款项100万元。2019年10月,小汪和小刘商量要将这10%的股权变现,变现金额250万元。
此时,甲公司权益总额2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
小汪和小刘商量了以下几个方案: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固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250-100)?5%=37.5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250-37.5=212.5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在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甲公司先将9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欣欣咨询有限公司获得90万元的红利,该90万元为免税收入。股权在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
缴纳企业所得税=(160-100)?5%=15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90+160-15=235万元。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并且欣欣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1年),分得的红利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方案三:撤回投资,新股东直接入股甲公司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欣欣咨询有限公司先从甲公司进行撤资,撤资获得260万元。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小计2200万元。
其中欣欣咨询有限公司占股10%,撤资金额,其中:100万元为投资收回,120万元为股息所得,40万元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40?5%=10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260-10=250万元
提示: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固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对于资本公积如果转为股本的话,不作为欣欣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 吃货咵财税 今天
欣欣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0月份投资了甲公司,取得甲公司10%的股权,支付投资款项100万元。2019年10月,小汪和小刘商量要将这10%的股权变现,变现金额250万元。
此时,甲公司权益总额2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
小汪和小刘商量了以下几个方案: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固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250-100)?5%=37.5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250-37.5=212.5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在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甲公司先将9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欣欣咨询有限公司获得90万元的红利,该90万元为免税收入。股权在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
缴纳企业所得税=(160-100)?5%=15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90+160-15=235万元。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并且欣欣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1年),分得的红利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方案三:撤回投资,新股东直接入股甲公司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欣欣咨询有限公司先从甲公司进行撤资,撤资获得260万元。
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小计2200万元。
其中欣欣咨询有限公司占股10%,撤资金额,其中:100万元为投资收回,120万元为股息所得,40万元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40?5%=10万元。
转让股权变现金额=260-10=250万元
提示: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相关固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对于资本公积如果转为股本的话,不作为欣欣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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