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jiujiucpa
-- 发布时间:2008/6/11 17: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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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董事会应该认识到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与其充分合作,共同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鼓励职工通过与监事会、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正常经营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环境、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六章 强化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 (二十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其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八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公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二十三)上市公司要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各年度内公司治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的构成及独立性;(2)董事会工作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的意见;(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监事会的构成及其监督作用;(6)旨在增强董事会、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安排,如股东大会投票制度的安排;(7)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本准则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8)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二十四)规范控股股东的权益披露 第八十七条 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控股股东应当承担更多地披露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影响力和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的股东名单或实际控制者。公司、控股股东都应当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实际状况,以便其他股东进行监督。 第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有权及时知悉其控股股东抵押、减持或增持公司股份,以及发生其它可能引起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和持有人变动的重要事项。当以上事项发生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十条 当公司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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