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99boss
-- 发布时间:2019/12/23 9: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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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宏良股份案例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各股东将按其发售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比例承担相应发行承销费用。《宏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公告》中披露发行承销费用大约有3400多万元。这部分由老 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老股东扣除?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 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 用。 67号公告中的“合理费用”应该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即应该列举常见的可以扣除的税费,否则在基层执行时就会出 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意见分歧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 的案例,基层税务机关以政策不明确为由,在计算股权转让所 得时只让扣除原值,不让扣除相关费用。现在争议较多就是在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以 及咨询费等费用。笔者认为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 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人扣 除。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区税务机关的文件写得比较细致,给 予了明确。例如,江西省地税局发布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 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 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 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 中介服务费等。 在本案例中,公司老股东向未来的新股东发售股份时承担 的支付给证券公司的发行承销费用,就涉及是否允许扣除的问 题。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发行承销费用通常不小,本案例有3400 多万元。笔者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这部分由老股东 承担的发行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时 应该允许扣除。 如何划分股权转让收入范围? 政策规定 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 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 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 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4:康耐特股权收购违约金案例 2014年11月15日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795.58万元收购乔静鸣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康耐特凯 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9.233%股权。该公司与乔静鸣签署了《江苏康耐特凯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应 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否则,逾期一天的,应 按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是对股权转让收入范围的进一步细 化,既有延续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有新的规定,但是总的 框架还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概括起来就 是,与转让股权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应该并入征税范围的 收入总额当中。 其中,违约金和补偿金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就存在。例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 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 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 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 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 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在本案例中,上海康耐特若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转让方支 付转让款项而向转让方支付了违约金,则转让方应该将这部分 违约金收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类 似的违约金条款在股权收购合同中很常见。 案例3:宏良股份案例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各股东将按其发售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比例承担相应发行承销费用。《宏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公告》中披露发行承销费用大约有3400多万元。这部分由老 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老股东扣除?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 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 用。 67号公告中的“合理费用”应该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即应该列举常见的可以扣除的税费,否则在基层执行时就会出 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意见分歧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 的案例,基层税务机关以政策不明确为由,在计算股权转让所 得时只让扣除原值,不让扣除相关费用。现在争议较多就是在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以 及咨询费等费用。笔者认为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 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人扣 除。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区税务机关的文件写得比较细致,给 予了明确。例如,江西省地税局发布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 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 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 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 中介服务费等。 在本案例中,公司老股东向未来的新股东发售股份时承担 的支付给证券公司的发行承销费用,就涉及是否允许扣除的问 题。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发行承销费用通常不小,本案例有3400 多万元。笔者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这部分由老股东 承担的发行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时 应该允许扣除。 如何划分股权转让收入范围? 政策规定 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 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 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 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4:康耐特股权收购违约金案例 2014年11月15日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795.58万元收购乔静鸣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康耐特凯 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9.233%股权。该公司与乔静鸣签署了《江苏康耐特凯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应 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否则,逾期一天的,应 按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是对股权转让收入范围的进一步细 化,既有延续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有新的规定,但是总的 框架还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概括起来就 是,与转让股权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应该并入征税范围的 收入总额当中。 其中,违约金和补偿金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就存在。例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 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 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 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 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 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在本案例中,上海康耐特若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转让方支 付转让款项而向转让方支付了违约金,则转让方应该将这部分 违约金收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类 似的违约金条款在股权收购合同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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