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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之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依法成立并注册登记执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取得会计、审计业务服务资质的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在我省从事会计、审计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范围:(一)接受委托,审查企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接受委托验证企事业单位注册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接受委托办理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四)接受委托办理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专项审计业务;(五)接受委托,代企事业单位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代办会计核算,担任常年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咨询,代拟有关合同、章程和其它业务文件;(六)取得工程预决算审核资质的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核及工程项目可行性调查、论证、咨询等工作;(七)取得资产评估资质的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条: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审计、验资等服务的,必须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禁委托单位将会计、审计服务收费转由被审计、验资企事业单位负担;应由委托单位支付的服务费,会计、审计中介机构也不得擅自向被审计、验资的企事业单位收取。 第五条: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会计报表审计、验资、资产评估、工程预决算审核等重要服务项目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其它服务项目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地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报省物价局备案。 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详见附表。对企业集团母公司进行审计的同时,接受委托对企业集团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除按母公司资产额分档计收服务费外,另按每并入一个子公司加收母公司审计服务费5%的费用。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六条: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开展上市公司、期货有关业务,其收费标准在国家计委未作出规定前,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审计,按规定下浮幅度低限标准执行。 第八条: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签订委托协议后可向委托方预收不高于总服务收费金额20%服务费,其余部分在完成委托业务后收取。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承办委托业务后,委托方中途要求停止委托业务或提出有违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而停止委托服务的,除按已完成工作量比例收取服务费外,可按协议规定酌情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委托关系的,不论完成工作量多少,均不得收取服务费。 第九条: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省定会计、审计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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