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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土地增值税基本规定 ![]() 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3.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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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房产税基本规定 1.开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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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凡没有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定预售合同7日内,亦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对有些需要评估的,要求纳税人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4.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对税务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即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即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即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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