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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注意][推荐]谈谈“偷(逃)税”的认定:构成偷税,至少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于小强 草木财税 首先解释一下定义,税法上仍然称为“偷税”,刑法改称“逃税”;其实是一回事,只是严重程度不同。 我们先来引入法律(税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注:司法解释对此确定“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一、关于偷税主体: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例1:甲公司向张三支付一笔所得,甲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张三也没有自行申报这笔个人所得税。 (一)甲公司不构成偷税主体 作为扣缴义务人,只要在已经税款扣下,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才有可能成本偷税主体(当然,构成“偷税”还需要同是符合其他条件)。如果直接应扣未扣,则不构成偷税;当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张三如果只是没有申报,则也不构成偷税主体;因为构成偷税,还需要有“偷税手段”。 二、关于偷税手段:税法、刑法描述不同,本质一样 (一)税法描述: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二)刑法描述:欺骗、隐瞒 例2:乙公司如实申报了房产原值,准确计算应纳房产税;但是没划转、缴纳这笔房产税入库。那么,乙公司不会构成偷税;因为乙公司没有“欺骗、隐瞒”也没有税法规定其他各种手段,只是没有缴纳。 当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对于乙公司进行处罚。 那么,如果乙公司少报了房产原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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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例3:乙公司房产原值3000万,这个金额乙公司申报了房产税。但是乙公司本年安装了电梯、中央空调,花了500万,这个钱乙公司没有申报房产税(注:房屋附属设施构成房产税计税原值)。乙公司说,我不懂这个政策。 那么,乙公司懂不懂这个政策,怎么来证明呢? (一)乙公司不需要证明,这个证明责任在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 (二)打个比方:如果乙公司之前也安装过电梯、中央空调,并且申报了房产税,并且财务、报税人员没有更换;那么,主管机关可以取得之前申报证据,以此证明乙公司并非不懂。那么如果证明不了“不懂”,也证明不了“懂”呢?那就是“不懂”,税收法定,疑罪从无! 我们进一步来讲,如果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而且是故意,那么就一定构成偷税吗?还得看“结果”。 四、关于结果:必须导致少缴税款 例4:丙公司故意少计收入1000万元,以致于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皆少申报。然而,丙公司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2000万元(并未退还),五年内亏损5000万元(税法口径计算)。也就是说,上述少计收入1000万元,并未导致少缴税款;因而不构成偷税。 有人问:这样会导致以后少缴税款啊。哈哈,“以后”,“以后”是什么时候?您这叫“有罪推定”,法律上不认的。 当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对丙公司进行处罚。 那么,丙公司如果没有留抵、亏损,岂不是真的构成偷税了吗?会不会做牢? 五、关于“偷税”后果 (一)若构成偷税,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肯定没有问题。对其处罚也有法可依;当然,若司法机关介入,也可等待司法机关处罚。 另外,关于行政处罚,也有免除条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先要看金额、比例 1、金额5万元以上; 2、比例:占应纳税额10%以上。 (三)如果符合上述条件,还有免追刑责条款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免追刑责条款的情形 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不适用“免追刑责”条款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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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个事务所群里,今天有个税务筹划老师讲税务筹划的问题是没有理论基础,纳税人筹划要敢于直面税务局~ 【99部落】群内一个资深税局出来的老师同行的原话转贴,分享出来还是认同,技术和法律的钻研,应用到业务就能产生税务政策利用的红利,努力成为真行家,我们一起努力。我们的纳税创新服务也是一些实践或者思考的总结。真要做,也请你悄悄地做!道理都对,毕竟国家收税是基本强权需要,纳税人的义务是要遵法的,业务模式改造我们当然觉得是新业务,否则创新就没必要了。鼓励双创也就没必要了!创新的或者打着创新的幌子的伪创业务都是需要慎重的,在金税四期的大数据精准稽查时代,不要自寻烦恼,引火烧身。祝福我们的纳税创新,合法安全保密,尊法守法用法,约与不约,爽与不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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