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上市基本程序和要求
四川省经贸委
二OO二年四月十日
企业的改制上市是借助资本市场的规则和压力,规范企业行为,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2000年以来,股票发行由指标分配改为核准制,为了指导我省有关部门和企业更好地适应股票发行体制的变化,规范地开展改制上市工作,特就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阶段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按照当前实行的先规范改制、后股票发行上市的原则,企业首先必须规范地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在股份公司完成设立后,由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满一年后,如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才能提出股票发行的申请。企业规范地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
1、工作的筹备:
1.1、主发起人设立改制工作筹备委员会。
1.2、选择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1.3、召开筹备委员会,并制订工作计划。
2、改制工作的实施
2.1、提出企业改制方案和股票发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
a、公司设立方式。设立方式有整体改制设立、部分改制设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等形式;
b、注册资本的确定。为了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要求相衔接,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c、股权结构的确定及发起人情况。为了避免出现变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嫌疑,发起人的个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不应超过30个。
d、出资及折股情况。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办理过户手续。
e、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必须突出,即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利润占总利润的70%以上;控股股东不得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f、股份公司应当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得形成严重的关联交易。对所形成的关联交易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e、改制的企业应当分离其办社会的职能,剥离非生产性资产。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2.2、各发起人起草并签定发起人协议书。
2.3、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公司名称预核。设立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公司应到省工商局进行名称预核。
2.4、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主发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5、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的章程除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外,还应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衔接。
2.6、发起人认缴股款,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进行验证。以实物、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款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2.7、召开发起人大会:审议章程、推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
3、股份公司的设立
3.1、公司设立的报批
公司主发起人或筹委会提出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3.2、省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通过公司章程。
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阶段 上市辅导及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即可进入辅导程序。
1、股份公司与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签定辅导协
议,并进行上市辅导。在辅导期间,股份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运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2、在辅导期满一年后,由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对
公司辅导及规范改制情况进行进行检查验收。
3、制作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在辅导期将满一年时,发起人应与主承销商及各中介机构共同制作股票发行申报材料。
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3.1、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包括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
3.2、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主承销商推荐函,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辅导汇总报告。
3.3、发行人律师意见,包括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3.4、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报告,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全体董事、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等。
3.5、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决议,有权部门对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全体董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签字。
3.6、股份公司设立文件及章程
批准设立文件,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历次增加股本的协议,设立及历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发起人或主要股东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变更或整体改制设立的应提供法律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修改决议。
3.7、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3.8其他相关文件
3.8.1、发行人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
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的说明,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独立情况的说明,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发行人与股东在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剥离方面的协议,其他服务协议。
3.8.2、发行人近三年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
创立大会记录,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设立以来重大事项董事会决议文件。
3.8.3、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
3.8.4、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3.8.5、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
3.8.6、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许可协议,有关获奖证书、专家评审意见。
3.8.7、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说明
3.8.8、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3.9、定向募集公司应提供的文件
发行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说明,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内部职工股批准、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中介机构的意见。
4、在上述申报材料制作完成后,由主承销商对申报材料进行内部核对,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5、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 股票发行审核阶段
根据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规定,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为:
1、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初审
证监会对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同时,在初审过程中,就发起人投资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的意见。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将初审报告和申报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4、核准发行
证监会依据发审会的意见进行核准。
5、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可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阶段 股票发行上市
1、股份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即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发行人、主承销商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日期。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开展股票发行市场推介活动。
4、股票发行。
5、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6、与交易所签署上市协议。
7、发布上市公告。
8、股票上市。
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文件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可通过省经贸委的网站进行查询。
省经贸委互联网网站:www.scjm.gov.cn ,进入网站后,点击《企业改制上市》栏目。
也可向省经贸委上市公司办公室进行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28)6522172,6522171
联系人:李继郁、王太林、张少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