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此问题前,容我先说一句,“中介腐败”现象实际上并不新鲜,不仅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有其“雏形”,即使是近年来的中介组织腐败也曾屡被媒体公开报道(当然更为公众所感知)。早在2004年,《瞭望新闻周刊》载文对中介机构沦为腐败帮凶现象进行过详细评介和深入剖析。其中论及中介机构涉腐的六大伎俩:如提供虚假财务鉴证、低估国有资产、提供虚假司法鉴证、土地评估翻云覆雨……等等。如今,社科院报告对中介腐败现象进行更详细、更系统的归纳、概括、剖析,并借助媒体的广泛传播,再次引起公众对中介腐败现象的关注和讨论,其意义自然非同寻常。不过,对中介腐败现象的关注和讨论,必须抓住问题关键,即腐败链条的“源头”在哪?
其实,在各种“中介腐败”现象中,不难发现权力腐败的影子,甚至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正是权力腐败。此类权力腐败包括司法权、行政权、准行政权等等。当中的道理并不深奥。譬如说打官司吧,委托人找律师为何不只看律师的水平、能力,还更看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而律师、律师事务所为何要去贿赂法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官有决定官司输赢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因制约缺失或运作欠缺公开透明,法官运用起来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委托人、律师直接或间接贿赂法官便符合经济人“理性”的选择,律师、律师所也就成了“腐败中介”的角色,名副其实地成为腐败利益链条的一个环节。
中介组织参与的其它腐败现象,其情形也与此类似。例如,侵吞国有资产缺不了国资主管部门甚至地方政府的审批、拍板;行业协会的腐败少了主管部门的权力庇护;土地评估也缺不了土地主管机关审批权的配合;司法鉴定等各种鉴证腐败也缺不得公、检、法等权力机关的“指定”;还有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等,中介腐败同样须获主管机关权力的暗地配合……可以讲,中介涉腐不但脱不了权力因素,甚至每一条腐败链条上端几乎都坐着不同的权力。
正因如此,不管是社科院报告还是媒体的分析都不约而同地指出,中介组织腐败的首要原因之一,就是“政社不分、行政干预”,或者干脆说“权力干预,‘逼良为娼’”。尽管,具体分析起来中介腐败有诸多因素,其表现也多种多样,但归根到底权力腐败却是其根源。
因而,治理中介腐败现象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从制度上和具体操作上遏制和约束权力,严格划定权力边界,权力运作也须透明,并使权力时刻处于有效监督之中。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才是清除中介腐败的釜底抽薪之举。说到底,中介腐败不过是权力腐败的“婢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