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编号:京地税一稽罚〔2018〕2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股东借款共计4400000元,至年终了未归还,且也未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智多维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处罚类别是罚款,处罚依据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就是说880000元仅仅是罚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3〕158号规定,还需要补缴个税:4400000?0%=8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