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是一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我在工作中发现很多纳税人对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问题不是很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应注意其中关于防暑降温费税前列支情况。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已经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只要福利费不超标,防暑降温费不存在纳税调增的问题。
但是企业应注意防暑降温费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没有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要注意,企业如果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属于雇员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也不需要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中国税务报---周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