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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推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八因八策----黄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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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财务造假的处罚规定失当,不仅体现在对上市公司的经济处罚力度太小,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事责任追究不力,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突出;二是处罚主体错位,将上市公司而不是实际控制人作为处罚主体,造成本来就因财务造假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小股东受到二次伤害;三是主次颠倒,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重于上市公司,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在这16起行政处罚决定中,除了没收会计师事务所1705万元的业务收入外,还处以4685万元的罚款,是对这16家上市公司罚款960万元的4.88倍。这些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主要是因为审计执业存在疏漏之处,并非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退一步说,即使是串通舞弊,充其量也只是从犯,而不是主犯,对从犯的处罚重于主犯,这样的法律逻辑真是匪夷所思,荒唐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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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准则导向偏差,财务造假有机可乘
历史经验表明,在金融危机和财务丑闻爆发后进行的重大改革,往往矫枉过正,会计准则的改革也不例外。2001至2003年期间发生的安然和世界通信等财务造假案,不仅改变会计审计的发展进程,而且导致会计准则的导向发生嬗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热衷的规则导向,逐步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推崇的原则导向所取代。从2007年期,我国的会计准则开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实现动态的实质性趋同,上市公司采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变得越来越原则导向,围绕“企业会计准则”发布的解释公告和应用指南越来越少,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审计工作的指引日益模糊。
与规则导向不同,原则导向需要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更多地发挥专业判断,客观上为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弱化了注册会计师处理与上市公司会计分歧的博弈能力。此外,公允价值会计的大量运用,金融资产前瞻性减值模式的日益推广,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实施,商誉的会计处理由定期摊销改为减值测试,都使得会计变得越来越像估计,上市公司在会计处理上随心所欲的估计判断时有发生,留下的审计轨迹越来越少,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提出严峻挑战。简言之,准则制定日益原则导向化,会计处理日益估计化,加大了审计难度,为上市公司创造了更多的造假机会,助长了财务造假的嚣张气焰。舞弊三角论告诉我们,当动机、机会和辩解理由同时存在,财务造假一定会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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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委托制度僵化,独立审计名不符实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基石。国内外众多审计失败案例表明,很多财务造假之所以没有被曝光和揭露,并非注册会计师缺乏专业胜任能力,而是独立性缺失使然。绿大地和勤上光电等审计失败案例,都可以从独立性方面找到病根。独立性离不开职业道德的熏陶和职业素养的滋润,更离不开审计委托制度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安然丑闻和银广夏事件之后,国内外都在苦苦探索有助于提升独立性的审计委托制度,可惜无功而返,现行的审计委托制度虽然被广为诟病,但却依然故我,僵而不死,迄今还看不到丝毫的改革曙光。
在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审计委托制度下,独立董事虽可发表赞同或反对意见,但审计委托的决定权属于股东大会。审计委托方案通常由董事会或管理层提出,股东大会一般都会表决通过,鲜有另提委托方案的情形。可见,股东大会在审计委托方面的决定权流于形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受实际控制人操控的董事会或管理层手上。必须说明的是,即使审计委托方案由董事会提出,但在选聘过程中,管理层一般都会深度介入,影响甚至左右着审计委托方案的形成和提出。管理层直接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没有获得管理层的首肯,会计师事务所难以顺利获聘,即使获聘,审计过程中必定会遇到管理层的巨大阻力甚至刁难。可见,在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环境下,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实行的是实际控制人领导下的管理层负责制。
这种奇特的审计委托制度,造成管理层同时扮演着审计委托者和被审计对象的双重角色,由被审计者委托审计者的角色冲突,使会计师事务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在生存重压下甚至可能滋生“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态。长此以往,独立审计将名不符实,防范财务造假的最后一道防线将彻底崩溃,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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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计范围受限,内外勾结逍遥法外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操纵收入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惯用手法。最近披露的康得新、康美药业和獐子岛等造假案,无一例外都涉及收入操纵。我们的研究显示,在2007至2018年6月的87个财务造假案例中,有57个案例涉及收入造假,占比高达66%(黄世忠等,2019)。收入造假可进一步区分为会计造假和交易造假两类。表4列示了上述87个财务造假案中上市公司采用的收入操纵具体手法。从表中可以算出,在103个收入操纵手法中,交易造假型的收入操纵手法占比高达75%,说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在“转型升级”,由过去简单粗暴的会计造假,转向更具隐蔽性的交易造假。此外,从康得新和康美药业等造假案可以看出,交易造假型的收入操纵已经形成造假链条的闭环,上市公司与供应商、客户、银行等外部主体相互勾结,里应外合,物流、资金流和凭证流环环相扣,交互印证,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稽查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外调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范围经常受到限制。监管部门之所以能够发现一些大案要案,并不是其审计水平高于注册会计师,关键在于他们拥有了注册会计师所没有的“外调权”,具有几乎不受限制的审计范围延伸权。就交易造假型的收入操纵而言,上市公司往往与其客户、供应商、隐性关联方和银行通同舞弊,由于注册会计师缺乏“外调权”,没有办法将审计范围延伸到这些协助造假的外部主体,往往导致审计失败。审计范围受限,使内外勾结的交易造型性舞弊案得以逍遥法外,助长了里应外合的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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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规模扩张过快,审计机构外强中干
做大做强是会计师事务所孜孜以求的目标。做大做强不仅可以扩大社会影响,提升品牌知名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盟,而且可以获取规模效应,细化内部专业分工,承接更多优质审计客户。与企业一样,做大做强既可依靠内涵发展,亦可借助外延并购,前一种方式稳扎稳打,风险虽小,但见效缓慢,后一种方式狂飙突进,风险虽大,但立竿见影。
过去十多年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非常热衷于收购兼并这种外延式发展方式,规模扩张十分迅猛,事务所名号频繁更换。从表面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并购似乎是自发的市场行为,但实质上是迎合监管偏好所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制度时,往往设置很多显性或隐性规模门槛(人员人数和业务收入必须达标),明显偏好“大块头”,舍弃“小个儿”。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各种各样的执业资格以争夺更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优质客户,不可能按部就班走内涵式发展之路,收购兼并成了不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过分注重外延式的合并,但合并后却疏于内部整合(如事务所文化整合、风险偏好整合、质量控制整合等),导致在同一品牌、同一名号下分灶吃饭,各自为政的现象十分突出。规模扩张过快,内部整合滞后,致使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外强中干,大而不强,审计失败频发。笔者分析了中国证监会过去十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的“大所”林立,但这些“大所”之所以被处罚,更多是被其失控的分所拖累,总所被处罚的概率明显小于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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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查弊防弊不力,审计效果事倍功半
审计期望差距是指审计服务产品(如审计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认知与注册会计师实际可以实现的职能间的差距(季丰,2014)。最大的审计期望差距是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认为注册会计师既有责任也有能力发现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而审计准则虽然要求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财务造假引起的重大错报漏报,但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非为了发现财务造假。审计实务界和学术界多年来不断提醒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不要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期许过高,遗憾的是审计期望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而且呈扩大之势。客观地说,注册会计师在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方面已经做出巨大努力,也取得不俗成绩,但“限于为客户保密以及市场上一些潜在压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大量舞弊和差错,外界不得而知”(季丰,2019)。笔者认为,面对审计期望差距日益扩大的局面,注册会计师一再为自己未能发现财务造假百般辩解,于事无补,并非上策。唯有正视查弊防弊手段落后、查弊防弊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从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入手提升发现财务造假的能力和实效,才能逐步缩小审计期望差距。
或许是由于长期坚持审计不是为了发现财务造假的缘故,会计师事务所在查弊防弊方面进步缓慢,成效不足,审计效果事倍功半。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防范财务造假的追加程序有限,打勾打叉式(Check the Box)的审计程式降低了发现财务造假的几率;二是防范财务造假的资源配置不足,即使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极少配备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团队,注册会计师在反舞弊方面缺乏必要的专业支持;三是防范财务造假的技术手段落后,未能借助最新信息技术进步为查弊防弊工作赋能;四是防范财务造假的工作措施不力,未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在财务舞弊模型研究方面取得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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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本兼治的八大对策
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只有标本兼顾,双向发力,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土壤。以下提出四个治本和四个治标的对策建议,这八个对策的组合运用,可望产生叠加效应,有助于扭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日趋恶化的局面。
(一)治本方面的四大对策
在治本方面,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1. 修改量刑标准,坚持严刑峻法
当道德不能约束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时,唯有严刑峻法,对造假者绳之以法,才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在这方面,外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可供借鉴,内有酒驾入刑之良法提供启示。首先,建议借鉴SOX的做法,大幅提高财务造假者的刑期。安然事件曝光后,董事长Kenneth Lay因去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首席执行官Jeffery Skilling和首席财务官Andrew Fastow在2003年分别获刑24年和6年,世界通信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Bernard Ebbers除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超过5000万美元)外,在2005年被判处25徒刑,首席财务官Scott D. Sullivan被没收500万美元和一栋别墅,并处5年徒刑。其次,应区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主犯和从犯,对于以实际控制人为代表的主犯,在量刑方面应当从严、从快、从重,对于从犯虽可从轻追责,但绝对不可放纵,而应当借鉴酒驾入刑的做法,凡是参与财务造假的都必须入刑,而不论财务造假是否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再次,应严惩造假帮凶,斩断舞弊链条,对于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供应商、客户和金融机构等帮凶,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对于注册会计师,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与上市公司通同舞弊(在此情况下按从犯或帮凶惩处),否则应当采用禁入和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则应当秉承“重师轻所”的原则,切忌株连,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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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大经济处罚,杜绝监管套利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目的在于图利,但目前《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的60万元顶格处罚,不痛不痒,贻笑大方。为了扭转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严重失衡的局面,杜绝监管套利,建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虚增利润自旒僦帘环⑾制诩淦骄杏首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
值得说明的是,按上述方式确定的罚金,不应由上市公司支付,而应由实际控制人支付,以免造成实际控制人造假中小股东买单的局面。此外,这类罚金最好由第三方托管,主要用于赔偿财务造假给中小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
鉴于绝大多数的财务造假不是通过审计和监管而是通过举报发现的,在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建立财务造假有偿举报制度,举报奖金优先从罚金中支付。
3. 完善治理机制,强化检查制衡
为了遏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可以从三个方面寻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突破口。一是实行举证倒置制度,除非实际控制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主要责任人,否则就应当承担财务造假的主要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实际控制人握有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权却不担责的不合理权力结构安排。二是强化审计委员会防范财务造假的职能,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扩大审计委员会的规模(5-7人),为其配备专职助理人员;提升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一半以上应具有会计审计背景;改变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管辖,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完善外部审计的报告机制,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的所有审计沟通事项记录,均必须抄报审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应就会计处理分歧、审计范围受限、财务造假行为,单独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三是建立防止实际控制人攫取上市公司利益的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如果未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实际控制人的侵权(如利益输送)和不法(如施加财务造假压力)行为,将被追究法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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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衡准则导向,压缩操纵空间
会计准则过度原则导向,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了巨大的操纵空间,但会计准则再回到规则导向也不现实,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原则导向的基础上辅以更多的解释和指引。一是准则制定部门围绕容易被上市公司操纵的领域做出更多的解释,提供更多的指引: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的收入确认;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计提;对非上市公司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控制和重大影响的确定等。二是对需要大量估计和判断的会计处理强化披露力度,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估计和判断的依据和证据,并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委员会对此发表专业意见。三是建立应急问题任务小组(EITF),由财政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吸纳业界和学界的专家学者参与,为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存有分歧的重大紧急会计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弥补原则导向的不足。
(二)治标方面的四大对策
在治标方面,下列四个方面的改革刻不容缓,必须尽快启动。
1. 改革委托制度,确保审计独立
如前所述,上司公司落后僵化的审计委托制度,难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委托制度的改革,关键在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目的是为了使独立审计名符其实。安然和银广夏财务丑闻后,学术界围绕审计委托制度的改革探索不断,富有创意的建议层出不穷,既有保险公司委托的提议,也有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议。前者主张由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险”,再由保险公司委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以终结上市公司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Ronen,2002),后者主张由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统一向上市公司收取审计费用,再由它们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黄世忠,2003)。这两种做法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均可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需要对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进行伤筋动骨的再造,阻力较大,难以落地。另一种更具可操作性的渐进式改革是剥夺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审计委托权力,改由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委托工作,其提出的审计委托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时,代表实际控制人利益的大股东应放弃表决权。这种做法将审计委员会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对象之间的“缓冲器”,有助于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可为遏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奠定更为扎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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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扩大审计权限,遏制交易造假
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日益呈现内外勾结和舞弊链条闭环的趋势,立法和监管部门应尽量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权限,赋予其延伸审计的“外调权”。赋予注册会计师“外调权”,不仅可以更加有效地遏制交易造假型等收入操纵,也有利于抑制日益增多的金融机构协助上市公司虚构银行存款的恶劣行径。此外,财政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当为注册会计师营造更好的审计环境,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注册会计师核查关联关系、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提供便利。赋予注册会计师“外调权”,难免会增加审计成本,甚至可能侵犯上市公司及其关系人的“隐私权”,但只要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免受财务造假的祸害,付出再大的代价都是值得的。
3. 淡化规模标准,倡导质量优先
“唯大”不“唯质”的监管导向,助长了会计师事务所盲目扩张规模,在整合不力、管理松散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审计失败。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责成会计师事务所重视内部整合和加强质量控制的同时,应当改变监管导向,在制定上市公司审计资格、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委托政策时,尽可能淡化规模标准,倡导质量优先原则,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记录作为主要标准,而不应继续强调人员数量和业务收入等传统标准。此外,建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停止发布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改为发布100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综合考核执业质量、业务收入和人员数量等因素,并在评价体系中大幅提高执业质量所占的权重。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审计报备制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调整表,审计调整是衡量执业质量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将审计调整与行政处罚的因素综合考虑,要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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